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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7 10:10
OTT按流量付费的经济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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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运营商OTT收费的讨论很多。在3G4G宽带时代,面对急剧增长的数据流量需求,运营商对网络的投资巨大,相对回报却越来越少。而OTT因其轻资产的特征,相对的资产收益率则越来越大,剪刀差有迅速扩张的趋势。对于运营商来说,虽然严格执行业务准入(如微信涉足语音通信),或利用围堵方式阻止剪刀差扩大能够短期见效,但从长远来看有可能阻碍创新,最终损害用户利益和运营商自己的利益。为此,应集中产业的智慧,探索用经济和市场化的手段,合理分摊相关费用,这已在全球电信运营行业逐渐形成共识。

以服务质量(QoS)为基础,OTT企业按流量付费,是议论得比较多,也是相对简洁、透明、成熟的一种方案。该议题应当是运营商流量经营转型的题中应有之意。

数据流量的急速增长与收费情况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数据业务发展迅猛,数据流量急速增长。以移动通信为例,2007年以来,智能移动终端的爆炸式发展,加之其与3G、HSPA/HSPA+、LTE移动宽带网络的相互促进,使得2010年全球移动数据流量即已超过了移动语音流量,比国际电联(ITU)的预测整整提前了5年。

根据思科公司的预测,到2016年,全球移动数据流量将达到130EB(1EB=10亿GB),是2011年的18倍,即年复合增长率将近80%。其中,与OTT相关的云端业务的数据流量占比,将从2011年的45%,发展到2016年的71%。

相对于数据流量的急速增长,数据流量的收费机制却相对滞后。

在终端侧,固网用户基本使用包月、限带宽但不限流量的套餐;移动用户使用2G、3G网络一般均是按流量收费。2010年左右在一些国家推出的LTE商用网,最初的收费模式曾模仿固网,即限带宽但不限流量,其结果是LTE一推出就进入白热化竞争,服务质量饱受诟病,随着用户的不断增多,现运营商已有改变收费模式的趋势。

服务器(云)侧,一般类似固网终端侧,租用固定带宽接入,按带宽容量(而非流量)付费。

关于网间结算,以上述流量结算体系为基础,(运营商)网间结算自然就是免费的。

运营商网络投资与收入的剪刀差

数据流量不断飙升,需要电信运营商不断加大对网络等的投资(并需要一定的扩容提前量)。相对于运营商在3G、4G以及其他网络方面的巨大投资,其收入却没有相应增加,呈现了扩大化的剪刀差趋势。

根据中国电信专家的预测,中国电信2004年~2014年流量将增加207倍,年增长率为70%;收入增加6.7倍,年增长率仅为20%。再看美国AT&T,2007年~2011年,AT&T移动网流量增长30倍,年增速达330%;而收入增加1.52倍,年增速为11%;收入增速只有流量增速的3%!

思科预测:未来5年,全球移动互联网流量年增速将保持在80%,而收入增速仅为流量增速的12%。

而OTT等互联网企业,由于其显著的轻资产、网络外部性以及边际成本趋零的特征,其投资和收入与运营商相比几乎成反剪刀差的趋势。以腾讯为例,在过去的6年中,其收入年均增长接近60%。2012年全年净利润为127.319亿元,比上年增长24.8%。腾讯的总市值已达4577亿元(2013年3月28日)。

2012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虽然只有549.7亿元,但同比增长高达96.4%!其增长速度令人惊叹。

这说明,网络投资的好处,让OTT尽享了。运营商与OTT两类企业在网络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这种扭曲机制的一个副产品是:尽管监管部门(如中国工信部)公布了网络测速标准,但这种终端到局端的速度透明,并不能使消费者满意。因为消费者最终需要的是端到端、端到云的全程透明、快捷所带来的网速体验。

关于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对立与统一

尽管国内外的监管机构、电信运营商和OTT企业对于收费规则达成了高度一致,即“应更多地依靠市场,而非依靠政府监管”,但对于收费机制这一游戏规则本身,其观念却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存在于电信运营商和OTT企业两大阵营之间。

关于数据按流量付费,国外的一些运营商正在作相关的探索。例如,AT&T的移动终端套餐,流量达3GB以上的部分,价格就一直保持在10美元/1GB,不再进一步优惠。

再如,2013年年初,谷歌与法国Orange达成协议,同意为他们发送的数据流量进行付费,双方合作的时间至少为一年,Orange从谷歌那里获得的收入将用于维护网络,确保用户能够迅速访问谷歌的内容。虽然Orange并没有向谷歌收取足够的费用来补偿因谷歌服务产生的流量成本,但其象征意义却是深远的。

对于谷歌向Orange支付流量费,部分电信运营商似乎看到了避免沦为“哑管道”的希望;而部分OTT企业则批评谷歌开了让电信运营商进行双向收费的先例,将妨害互联网创新。迫切寻求管道智能化发展的电信运营商,似乎与网络中立拥护者站到了对立面。

所谓“网络中立”是指,电信运营商、有线电视服务提供商应当平等对待所有通过他们网络的流量,不应该对用户、内容、网站、平台或者应用进行差异收费,或者歧视对待。区别对待不同流量可能会使大企业阻碍竞争对手,限制消费者的选择,破坏平等竞争。

难道网络中立性(即公平性)原则,真的与经济性(即效率性)原则对立吗?笔者认为,这两个看似对立的原则,有可能在服务质量(即QoS)分层的基础上,得以统一。

以QoS为基础的按流量付费的合理性

所谓“以QoS为基础,OTT按流量付费”是指:谁产生流量谁付费。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电信运营商应提供分层、分级别的服务,区别收费,对高质量的服务高收费。对产生大流量的OTT企业的收费方式,从按带宽收费改为按流量收费。

按流量收费其实并不难理解。就像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绝不可能按车道数量(类似于网络带宽)收费,而一定是按通过的车流量收费,才是合理的。

相对于信令等资源的补偿机制来说,按流量收费应当是相对简单、透明的机制。

事实上,按流量收费并不需要举其他行业的例子。电信行业延续了100多年并且现在仍然施行的语音业务的收费,正是遵循“谁产生流量谁付费”(即“主叫付费”)的原则。

以QoS为基础,也不难理解。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同样传送20MB的流量,服务标准为24小时内传完,与服务标准为5分钟内传完,虽然流量相同,但用户的体验绝对是不同的,因而收费应不同。

区分网络服务质量的维度有很多,包括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等,其中及时性是非常重要的维度。对于基于IP的数据业务来说,及时性的极端高质量的情况,已经逼近电路交换,即在比特率和延迟时间方面有保证。国际有关标准组织正在研究对4G网络的语音业务(如VoLTE)进行单独收费的可行性,其理论或观念基础即在于此。如果逼近于电路交换的服务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则该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应该接近于甚至超过电路交换。

服务质量的维度也包括时间段,即不同时间段的流量收费不同,从而能起到错峰的作用。这也是我们传统语音收费常用的模式。

如果固定、移动是一维的话,则由于微信等业务使用了宝贵的无线资源,其空中数据流量的价格,自然应与固网不同。美国“网络中立”的原则,就区分了固网和移动的不同情况。

上述按流量收费的机制调整,并不是一种局部的调整,而是全面的(最终是全球性的)调整。即不仅包含终端侧,也包含服务器(云)侧;不仅覆盖国内运营商的网间结算,也覆盖全球运营商的网间结算。这种机制,不应被看做为了语音、短信收入减少,运营商向OTT收取的临时补偿。而应看做在全面数据业务时代,按照经济规律进行费用分摊的、根本的机制转变。

毋庸置疑,这种调整对于OTT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产生巨大流量的OTT企业将增加巨大的流量费用。但这种费用的分担又是合理的。其理由至少包括:在一个产业链中,如果一部分企业负担较重,而另一部分企业负担较轻,这样的产业链是没有生命力的;虽然有些OTT向访问者提供的信息是免费的(如谷歌的搜索模式),但这并不是其拒绝为流量付费的理由,因为他们有其特定的后向收费盈利模式;OTT巨大的网络外部性,以及边际成本为零等效应,是其冲销为流量所付费用的基本保证。

诚然,OTT按流量付费,是对现有游戏规则的一种颠覆。有人测算过,如按流量付费,部分视频网站的价值将趋近于零。但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发展本身来说,其发展阶段还处于早期,相对于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这种调整的暂时阵痛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需的。

OTT按流量付费,是智能管道发展、产业双(多)赢的经济学基础和根本手段。而追求完全的平等,即绝对意义的网络中立,只会导致网络堵塞,导致双(多)输的结局。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谷歌同意为流量向Orange付费,绝不是谷歌的妥协,而是因为这家搜索巨头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它用有限的流量成本增量,换取了在巨大的非洲市场与Orange合作的战略地位,同时使访问谷歌的用户(特别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用户)获得与众不同的快速体验,可谓一箭双雕。

事实上,按服务质量差别收费,OTT企业应最能接受,因为这与他们的很多盈利模式是异曲同工的。例如,腾讯的初级QQ、百度/谷歌的一般搜索、360的初级安全服务,都是免费的,在此基础上的增值服务才收费。

笔者相信,将来不仅会有愿意为其本身产生的流量埋单的OTT,甚至会有愿意为其用户流量埋单的OTT,就像当今提供800号电话服务的企业。运营商也应思考这种收费机制。

建议

在政府的主导下,运营商(包括网络资源紧张和暂时还不紧张的运营商)、OTT企业应立足于长远,友好协商,共同积极研究面向未来发展的费用分摊机制。

建立运营商和OTT的全面合作共赢机制。不光是在收费环节,运营商和OTT应当在产品开发、网络设计等各个环节均有协作磋商机制(如研究减少OTT产品对网络信令资源的占用)。

认真研究全面的按流量付费体系。从长远来看,没有必要对微信等产品进行单独封杀,或产生单独针对个别产品的收费机制,因为还会有无数的互联网创新产品源源不断地产生。微信等OTT产品是否收费,是OTT自己的事。应研究流量经营的基础经济机制,以保持行业长久生命力,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行业的创新活力。

按流量收费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尽管按流量付费是一个可能的发展方向,但该机制毕竟具有一定的颠覆性,其演进不能操之过急。应避免激励那些收入较差的运营商不计后果地将事情推向极端,过分滥用管道控制能力,扼杀互联网创新,这同样是扼杀网络发展的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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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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