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平台
`
2025/7/15 10:19
驻地网运营商反复起诉联通想要BTO建设资金,失败
0
0

C114讯 7月15消息(南山)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涉及湖北随州某驻地网运营商与联通随州某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事情是这样的(根据判决书有所删减,不影响原意):

2018年4月13日,联通公司(甲方)与孙某斌(乙方)签订《宽带社会化合作代理维护协议》,约定合作项目名称:曾都乡镇某丙店荞麦河周边BTO,项目编号2017123002585886,小区地址:**镇**村,楼群数量100,覆盖户数400。孙某斌的收益=收益核算基准值×收益比例。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

2018年4月18日,联通公司与孙某斌签订《公众宽带驻地网项目合作营销协议曾都乡镇某丙店乔麦河周边BTO项目》,约定合作项目名称:曾都乡镇某丙店荞麦河周边BTO,项目编码2017123002585886,项目覆盖户数400。合作经营期限为6年,合作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合作经营期内,孙某斌的收益=收益核算基准值×收益比例。

2022年7月5日,联通公司与孙某斌签订《公众宽带驻地网项目合作建设协议2021年曾都乡镇向阳村还建房孙某斌项目》,约定合作项目名称:2021年曾都乡镇某丙店镇向阳村还建房BTO,项目编码2021070820763501,项目覆盖户数500。合作期限为7年,合作开始时间为2021年7月。合作期内,孙某斌的收益=收益核算基准值×实占端口出账用户数。

2023年7月6日,联通公司与孙某斌签订《公众宽带驻地网项目合作建设协议某丁店金花岭村等两个BTO合作建设协议项目》,约定项目名称:某丁店桂花村BTO、某丁店金花岭村BTO,项目编码2022042221028728、2022042221028725,项目覆盖户数1992。合作期限为10年,合作开始时间为2022年4月。收益比例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收益比例23.3元/户/月;2025年4月1日至2032年3月31日收益比例13.3元/户/月。

孙某斌起诉联通公司:

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1月起由原告建设宽带网络,签订协议原告所建区域由原告安装维护,与原告按用户数量核算分成佣金,分成年限6到10年不等,但现均未到约定期限,被告故意停发原告的佣金并把原告所建区域交由别人维护,从2008年开始成为联通代理商以来,全身心投入到某丙公司,2022年强制把某丙店镇镇区原告在2018年光改和新建的区域收走,2023年又故技重施要把原告所建的网络资源全部收走。鉴于原告对诚实守信原则的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减少原告损失,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联通公司辩称:

一、原告在2023年已就同样的诉求提起了诉讼,(2023)鄂1303民初6469号判决书、(2024)鄂13民终357号判决书、(2024)鄂民申4613号裁定书,均对原告的所有诉求作出了驳回,原告本次又就同一事实和诉求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对重复起诉的事实和诉求不应当处理。对原告本案第一项诉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事项同意,同意解除合同;二、对原告第二项、三项、四项的诉求在此前文书中已做了相应的裁判,请求驳回;三、原告第五项诉请诉讼费金额在上一次诉讼过程中三次裁判中认定由原告承担,与被告无关;四、原告第六项诉求,原告无任何事实和理由,请求依法驳回;五、原告提出的押金一事,鉴于原告本次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同意向原告退还押金,但经被告查询原告的押金仅有两笔,一笔是2600元,一笔是5000元,合计7600元押金。

法院判决显示:

原、被告签订的多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被告庭审中也同意解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BTO建设资金、佣金分成问题,另案诉讼中已对此进行裁判,认为BTO建设资金协议约定由原告支出、用户分成原告无证据证实准确数据,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另案诉讼裁判文书已生效,本案中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关于两个工号的押金,系统截图显示两个账号名下共有保证金10000元、周转金余额737.31元,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保证金和账户剩余金额。原告另诉请端口建设押金2600元,被告提交的明细表中亦予以认可,被告亦应当在合同解除后予以退还。原告诉请另案诉讼的诉讼费用支出,因另案诉讼文书中已明确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

查询历史案件可知,此前孙某斌已另案起诉联通公司,并二审上诉:

一、判令联通公司支付BTO建设资金150500元;二、判令联通公司支付目前在网用户分成资金152375元;三、判令联通公司支付工号押金11000元、端口建设押金2600元、已开票未支付9642.8元,2022年12月、2023年1月、7月、8月应发未发分成8163元;四、判令联通公司提供工号查询佣金权限及分成明细;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联通公司承担。

法院查明:

合同中约定了资产管理:1.甲方投资界面内建设的线路和设备资源的所有权属于甲方。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对乙方投入建设的线路和设备等所有资源永久享有唯一使用权和管理权及相关所有权利。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自动放弃其投入建设的线路和设备等所有资源的所有权,甲方按“零元”的残值接管。

另查明,2021年7月28日,孙某斌向联通公司出具《BTO项目建设维护承诺书》,承诺合作经营期限内孙某斌负责投资界面内网络设备、管线路由等全部资产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若造成网络设备及管线路由损坏的,由孙某斌负责相关维修全部费用,或因孙某斌责任造成本项目涉及某乙公司的纠纷,造成相关损失。孙某斌均同意联通公司在分成佣金或押金中扣除,并接受暂停支付分成费用和停止办理业务的处罚。

还查明,2023年6月8日,联通公司收到省公司通知,对新建BTO合同年限、建设分成、营销分成进行统一调整。对到期BTO项目合同年限、对赌承包收益进行统一调整。2023年8月28日,联通公司告知孙某斌等人,8月29日上午09时,在联通公司曾都区分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宽带项目承包经营认筹大会,孙某斌收到通知未参加该会议。

最终二审判决显示,双方协议明确约定BTO建设费用由孙某斌支出,故孙某斌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6541元,由上诉人孙某斌负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C114通信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给作者点赞
0 VS 0
写得不太好

C114简介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Copyright©1999-2025 c114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2291号-4

C114通信网版权所有 举报电话:021-54451141 用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