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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商
2016/1/14 14:19

如何看待移动通信 转售业务批发价调整

人民邮电报  许立东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文件。批发价问题,是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过程中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指导意见,将会推动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加快发展。

一、国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现状及问题

目前,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合作存在套餐转售和资源池转售两种模式,基于零售减成原则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批发价格。套餐转售模式基本没有批零倒挂争议,争议主要发生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数据流量的批发价格上。转售企业普遍反映存在批零倒挂。

针对争议,工信部信息通信发展司在2014年8月指导成立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推动企业间平等协商,就批发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向达成共识,并通过与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一对一的座谈等方式,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依据试点方案中规定的批发价低于零售价的原则,抓紧拿出批发价格调整方案,尽快根据市场零售价格水平降低流量业务批发价格。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分别下调了批发价格。资源池转售模式下数据流量批发单价由0.14元/M左右下降到0.10元/M左右。

受国家“提速降费”要求和基础电信企业间竞争加剧的影响,基础电信企业数据流量资费下降较快,2015年1~11月基础电信企业数据流量平均资费0.08元/M,同比下降40%左右。基本可以认定为市场零售价格水平发生了重大变化。受基础运营商内部工作流程较长所限,流量批发价并没有得到同等力度的同步调整,调整步伐滞后于基础电信企业零售价格下降速度。

二、产生批发价争议的深层原因分析

试点方案中规定了批发价低于零售价的原则,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产生争议,本质上是对基础电信企业零售价格水平如何认定存在分歧。有的转售企业在进行价格比较时,将批发价与基础电信企业个别套餐价格水平相比较(如50元1G,合0.05元/M左右)。而基础电信企业并不认可这种比较方法。关于对标基准没有统一认识,是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关于批发价调整频次问题,转售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务协议都在2014年7月以前,合同中其实也约定了调整频次。之后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4G大规模商用,“提速降费”工作逐步展开,基础电信企业流量业务零售价格水平大幅度下降(4G商用前,流量业务平均单价0.13元/M以上)。虽然双方合同中也约定遇到市场零售价格重大调整时可另行协商制定新的批发价格,但得到双方认可的具体调整办法尚未明确,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三、《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解决了争议中的核心问题

《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针对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争议中的核心问题,通过批发价对标基准、调整频次、常态化工作机制的规定,构建了批发价与零售价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实现了突破。主要表现在:

一是明确了批发价对标基准

细化和落实了原来试点方案中规定的批发价应低于零售价的原则,明确了资源池转售模式下各项业务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运营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基础运营企业相关业务的平均价格按照其向资本市场公开的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由于基础运营企业资费计划较多,选择同类业务平均单价作为参考,公正合理,便于监督,符合国际经验。从国际上看,韩国等国家也都是选择业务平均单价作为资源池转售模式下批发价制定的比较对象。

为了更好地推动产业健康发展,转售业务批发价与基础运营商零售价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差异,以保障转售企业有合理的生存空间。批发价指导意见统一了大家对基础运营商零售价格水平的认识。不同的转售模式下,应该适用不同的对标基准。模组套餐转售模式下批发价应该对标基础电信企业的主流套餐的价格水平,资源池转售下各项业务批发价应该对标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单价。如果拿资源池模式下流量批发价与基础电信企业某款套餐进行对比,是很片面的一种观点。一方面,基础电信企业套餐众多,与某一款比较,很难有说服力;另一方面,基础电信企业套餐是有门槛的,资源池转售模式基本无门槛,两者销售场景是有区别的。

二是明确了批发价调整频次

在批发价调整指导意见中,对调整的频次作出一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并鼓励根据实际情况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这样既可适应电信运营市场竞争形势的需要,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是明确了常态化工作机制

规定了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分别确定负责批发价格谈判、协调的专业人员,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平台,落实指导意见中关于批发价调整的要求。双方应该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友好协商,努力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在政府指导下进一步协商。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调整指导意见,及时发挥了政府主管部门在塑造产业良性生态系统中的宏观指导作用,且没有干涉企业主体运营、合作中的微观行为,符合国际惯例。从全球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MVNO批发价格皆由市场机制主导。欧盟、美国、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均明文规定MVNO批发价格应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政府在商业协议和价格管控上不做强制约束。在占全球主流的市场主导模式下,政府主要通过制定事前法定批发义务和价格形成原则,事后反不正当竞争仲裁、处罚的方式进行配套监管,为MVNO商业谈判及良性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四、对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的建议

1.建议基础运营商放开心态,算清大账,对转售业务发展由政策驱动转到自发自愿推动

基础电信企业应切实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批发价的规定,主动塑造良性生态环境,利人利己。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时代下,围绕流量经营的创新是转售企业至关重要的市场突破口,也是转售企业的优势所在。流量批发价过高、批发模式不灵活,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转售企业的创新,不利于转售业务的健康发展,基础运营商可能会因此丧失借力发展的机遇。因此,基础运营商从竞争和自身发展考虑,应以平等、开放、共赢的态度与转售企业开展合作,应随着市场的变化,依据市场规律主动对批发价格作出调整。基础电信市场开放是大势所趋,不仅仅对民资是机遇,对基础运营商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手段。基础运营商应该端正认识,由政策驱动转到自发自愿推动。从欧美等发展移动虚拟运营业务较早的国家看,转售批发业务发展较好的基础运营商,合作MVNO用户大约能占到网络用户的12%~15%。我国的基础运营商,尤其是弱势运营商,目前转售批发战略比较清晰,接下来在战术层面需要果断落实,抓住机遇推动转售企业加快发展,利人即利己。我认为,转售市场发展,基础电信运营商将是最大的赢家,切莫糊涂,握着一把好牌却没打赢。

建议基础电信企业积极探索通过转售模式优化来解决批发价争议。据悉,中国联通即将提供模组套餐转售。随着三大基础运营商都同时开放资源池转售和套餐转售模式,并给予转售企业可选择的灵活性,批发价争议会越来越少。因为套餐转售模式没有批零倒挂争议,且折算到单项业务的批发结算单价较低,如果转售企业可在两种模式中自由选择,很难再有什么批零倒挂之说。如果觉得资源池模式下批发单价较高,可不选资源池模式,选择套餐转售就可解决问题。资源池转售模式适合低端市场拓展,套餐转售模式适合中高端市场拓展,转售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目标市场定位自由选择。为了保证转售企业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资源池转售模式下批发价应低于基础运营企业同类业务平均单价,这个原则还是应该贯彻和遵守的。

2.建议转售企业创新进取,切莫等待

目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转售企业应将经营重点更多地放在业务创新上,不要过于纠结批发价问题。太过着急也于事无补。批发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协商解决总要有一个过程。基础运营商肯定会给予转售企业一定的盈利空间,基础运营商也在主动研究批发价和零售价的联动调整机制,但是基础运营商内部达成统一意见也需要一个协调过程。

转售企业也需要正确认识批发价问题。即使各项业务的批发价都调整到低于基础电信企业的零售价,是否意味着每个转售企业都能发展起来?恐怕也不尽然。一定的批零差价空间,是保障转售业务顺利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如果没有创新型的商业模式,转售企业照样难有成绩。因此,创新不能止步,转售企业的经营团队不能纠结于批发价问题而观望和等待。此外,转售企业的谈判地位与业务规模是密切相关的,破局之路本身就需要转售企业奋发进取。

(作者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规划所电信行业研究部主任 许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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