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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0 08:09
手机实名制喜忧参半净化网络环境关键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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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手机实名制的全面启动受到各大媒体的强烈关注,毫无疑问,其迈出了国内无线互联网管理的重要一步,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无线互联网环境。但有人士因此提出“整个网络实名制应快马加鞭”的看法,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长远来看,净化网络环境根本还在于强化法制,惟有治标治本才能保证网络的长期健康发展。

保护网民利益,实名制并非互联网管理的捷径

手机实名制全国正式实施已有9天,但从媒体的报道中可发现,在街边通讯器材店、报刊亭等代办点仍可买到匿名手机卡,市民对此关注不大。究其原因,网络社会因其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点,管理方式也应该有所创新,从网民利益来看,目前社会上关于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做法并不是管理互联网的最好办法。

第一,网上一度流行的黄与非,根源不在网络,即便没有互联网,在主流人群享受高新技术的同时,非主流人群同样会使用其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线互联网和无线互联网实行实名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第二,我国主流网民是遵纪守法的,如果为防范极少数人的犯罪行为,而让网民“收缩空间”,有悖于有利于拓宽公民诉求渠道这样的互联网管理原则。

第三,实施实名制难度较大。截止今年6月,我国电话用户总数达8.05亿户,业内预计手机实名制将涉及其中的5亿以上用户及新增用户;而互联网实名制既涉及PC端固定互联网用户,也涉及移动互联网终端用户,两者加起来也有3亿多。对这么大的用户群进行实名制登记,不亚于公安机关对第二代身份证的更换,何况换证是公安机关出面经办的。有人认为,我国全部手机用户实行实名制可能需要2-3年的时间,但要看到,手机实名制还只是互联网实名制的一部分!

实名制更适合小面积国家

目前,世界上实行手机实名制或互联网实名制的国家及地区并不多。韩国、新加坡、泰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少数国家实施了手机实名制,韩国既实行手机实名制,也实行互联网实名制。这些国家的基本特点是国土面积不大、人口不多。其余大多数国家/地区,尤其是一些大国,都没有实施实名制。另外,这些已经实行实名制的国家/地区的社会效果到底如何,鲜有令人信服的权威报道。

在互联网上,垃圾短信是一大社会公害。治理垃圾短信,曾一度成为全球各国政府、企业和网民的共同心愿。即便如此,国外一般没有实施手机实名制,而是将垃圾短信纳入垃圾电子信息大框架内统一考虑,参照治理垃圾邮件的法规来治理垃圾短信。前些年,美国、欧盟许多成员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治理垃圾邮件,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韩国是全球第一个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也是我国政府和媒体常常提及或援引的范例。其实,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也是逐步推进的:2007年6月,韩国对日访问量超过30万人次的35家主要网站开始陆续采用实名制;从2009年4月开始,将采用实名制的范围扩大到日访问量超过10万人次的其他153个网站。由此可见,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既不是一步到位,也不是全国一刀切。

我国宜推进立法,强化法制管理

各国社会制度不同,政治信仰不同,但管理互联网的通行做法不是靠实名制,而是靠法律。互联网立法出发点及其法规的原则内容大致相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优先,保障公民基本权益,重点保护未成年人,打击网络犯罪。

第一,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优先原则,各国无一例外。尤其在9.11事件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更加突出。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在俄罗斯,时任总统普京签署了关于网络安全的总统令,政府要求本国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安装网络监控设备,并为联邦安全局设置网络监控后门。英国《调查权法案》、日本《犯罪搜查通信监听法》等均授权本国调查机关必要时可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公开或秘密的监控等。目前,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实行ISP过滤,有的国家互联网用户过滤系统保护覆盖率甚至高达99%,这也是为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第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是各国在网络立法时必须坚持的原则。这里说的基本权益,是指公民的网络与通信自由权。实际上,这一权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不论是以前的电信法规,还是如今的网络法规,都要和谐体现这一权益。各国互联网立法的基本要领在于:一是对网络言论和行为进行界定,明确规定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二是明确政府、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网站、网民等互联网主体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新加坡早在1996年就出台《互联网操作规则》,对网站“禁止内容”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判断标准。目前,政府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着手净化网络空间。

第三,为避免互联网某些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各国都有专门立法:美国2000年通过《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法国1998年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德国2009年出台了旨在保护儿童的《阻碍网页登录法》;日本从2003年9月13日开始,实施交友类网站限制法,禁止此类成年人网站向儿童提供交友服务。此后,日本政府在2009年4月又出台了《加强青少年网络环境安全法》,法律规定,移动通信运营商在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有义务在手机中安装有害信息过滤软件。总之,各国法律对制作、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产品均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受宪法新闻和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

第四,在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同时,还要严打网络犯罪。法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向大众或通信网络上传色情内容,要被判刑5年,罚款76250欧元;一旦在网上纵容成年人堕落者要判刑5年,处以76250欧元的罚款;如被害人不满15岁,则须判刑7年,罚款11万欧元。法国刑法还规定,在网上传播带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像要处以3年徒刑,4.5万欧元的罚款。印度自2001年9月以来,警方在主要大城市成立了网络警察局,印度中央调查局还与美国等国家的情报机构合作,交换情报,共同打击网络犯罪。韩国对主要网站监管严厉,对执行实名制不力的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德国最高刑事法庭规定,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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