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作展开得越早,并不意味着就能越快做好!《电信法》就是一个例子。近日,来自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消息称:“《电信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但何时出台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表。”
30年漫长苦等
工作展开得越早,并不意味着就能越快做好!《电信法》就是一个例子。近日,来自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消息称:“《电信法》草案已上报国务院,但何时出台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表。”
1980年,《电信法》开始起草,但直到1993年,《电信法》起草工作才开始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在1998年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成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在久等无消息的情势之下,信产部在2000年9月出台了被称为“小电信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但可惜的是,这部“小电信法”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不足是很明显的。《电信法》在2001年开始加快立法程序。当年4月,《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信产部部长王旭东任起草小组组长,信产部副部长奚国华任副组长,信产部前任部长吴基传为顾问,其他8名成员均是信产部的高层人物。随着这些实权人物的参与,加快了《电信法》起草工作进程,也促使《电信法》被列入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04年底,关于《电信法》将要出台的传闻不绝于耳,但直到今天还未有结果。
2004年6月中旬,信产部召开第6次部务会。在这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电信法》(送审稿),并提请国务院审议。努力没有白费!200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其中难产25年的《电信法》终于进入初次审议法律草案名单,预示着《电信法》的出台露出了一丝曙光。然而,随着全国“三网融合”项目和应用“遍地开花”,设立《电信法》已是刻不容缓。
一部法律,让人等待30至今还没有问世,只因它被人们赋予了太多的内涵!
《电信法》不仅涉及和协调电信管理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电信管理部门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之间的关系,还要解决市场准入、普遍服务、电信监管、行业垄断等问题,如此百科全书般的法律,其复杂程度已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无需多言,我们先来看看其他国家是如何用《电信法》来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哲学观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要抵制舶来文化,对于成功的列子我们要学会借鉴。在借鉴中发展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
与中国《电信法》的蜗牛式的发展进程、混乱的市场机制相比。美国依据1934年的通信法,成立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全世界最早实现电信和广播统一管制,美国《1996年电信法》中最重要的两个改变之一是取消电信业和有线电视业之间相互禁入的限制。明显放松了有线电视进电信市场的条件,但对电信运营商进入有线电视领域则需要获得本地视频特许权和交纳相应的特许费用。
近日,据国外媒体报道,一电信专家小组周五在论坛上表示,在互联网使用普及之前,美国国会需要对电信业的相关法律进行更新。
日本在1989年修订了广播法和电波法。提出了承载和内容管制分离。2003年出台新的管制政策,进一步开放准入。由总务省负责广播和电信相关管理和管制工作,但在现行法律下,通信的管制办法与广电的管制办法十分不同,两者划分不明确,总务省下面是两个局分别在管。目前NTT已经可以提供视频业务,日本的有线电话公司也提供宽带接入和电话业务,但用户数量有限。
欧洲1997年融合指令的发布和2003年统一监管框架的实施,推动了欧盟各国三网融合的发展。欧盟大多数国家均开放了有线电视和电信市场,允许彼此进入。这方面英国走得比较快,英国1992年修订了有线广播电视法,允许有线电视公司经营电话业务,同时允许电信运营商提供有线电视,但是先从区域运营开始,而且当时还不允许最大的运营商BT做电视业务。到2001年英国已经全面开放,所有的电信运营商都可以经营全国范围的广播业务。2003年英国推出了新的《通信法》,将原来的电信管理局——OFTEL、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符理局、播放标准委员会等通信行业的监管机构合而为一,成立了融合的组织机构——OFCOM。
三网融合催生《电信法》出台
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并明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随后,在推进三网融合建设的同时,各界相关人士也都呼吁《电信法》能尽快出台。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单从电信运营商发展电信业务来看,就不断出现恶性竞争手段、不良内容服务等情况,如果三网融合后,广电和电信运营商的服务范围延伸,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则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保障。
在今年4月举行的“中国下一代宽带会议”上,中国电信科技委主任韦乐平表示,三网融合将面临体制、市场、技术三个方面的挑战。在法律保障方面,韦乐平建议:“应出台一部融合的电信法可以说是三网融合的根本保障。”
韦乐平指出:“由于分行业监管的体制问题并未解决,已然成为三网融合的最大障碍;在运营体制方面,传统广电业6000多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怎样整合成一个统一实体并不简单;在法律保障方面,我国电信法已经‘难产’数十年,应尽早出台一部融合的电信法,这可以说是三网融合的根本保障。”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院士邬贺铨日前也公开指出,法律问题已经成为三网融合的一大严重挑战。他呼吁,“难产”多年的《电信法》应尽快出台。
早在10年前《电信管理条例》出台时,信产部和广电总局就为“电信”的定义有过一番争论。而在2009年初的基础电信业重组之前,电信运营商纷纷希望获得全业务经营牌照。没有《电信法》的约束,近年来电信市场竞争方面,一些破坏通信线缆、侵占通信设施等恶性竞争事件频频发生。
业界人士分析:“整体来看,整个行业缺少《电信法》(或者是《通信法》)这类权威性、指导性法律。目前在推进三网融合上,如果只是依靠之前的各个行业内部的条文规定,而不是从三网融合的角度制订一部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恐怕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难以落实的问题。
目前仅电信网就存在三家运营主体,加上广播电视网,三网融合涉及四家运营主体,这将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庞大的网络产业格局,必然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运营规范。这次会议是推进三网融合的一个新起点,但必须呼吁相关的配套方案能及时跟进,从政治体制与机制探索上进行完善,这对三网融合的试点与探索阶段的推进工作意义重大。
《电信法》将推进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中利益纠纷是导致融合迟迟难合一个主要原因。《电信法》的出台,相信可以划分彼此利益界限。
舒华英指出:“推进三网融合,目前在技术上已没有大的障碍,关键在于政策“融合”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必不可少。目前,很多国家将电信、广电监管机构统一,在政策层面,不少国家实现电信网与有线电视网双向业务准入,并从法律上予以保证;在业务提供层面,三网融合业务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因此,我国也应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配合三网融合进程制订融合监管的相关内容。立法方面,要实现电信与广电的三网融合,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因而有必要尽快出台“通信法”或“电信法”,力争将信息传播等相关行业全部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范围,从而推动三网融合。监管方面,要真正实现三网融合,信息服务业、通信、广播以及借助网络的新兴媒体等行业需要更高层面的监管机构来行使监管职权。
究竟是三网融合催生了《电信法》,还是《电信法》促进了三网融合?纠结于这个问题就好像是在探讨:“先有鸡蛋还是先有小鸡?”总之,《电信法》的出台必将把混乱的市场拉入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的法制性轨道上来。《电信法》之于三网融合就像帆之于船,有了法律的保护,三网融合中的电信和广电才能走的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