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普遍服务”,即指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够负担得起的电信业务。“普遍服务”这一术语最早由美国AT&T总裁威尔先生在1907年年度报告中提出,其原话为“一种政策,一种体制,普遍服务”。1934年,美国首先将这一政策纳入法律条文,在《电信法》中明确规定:“电信经营者要以充足的设施和合理的资费,尽可能地为合众国的所有国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业务。”
随着世界范围内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浪潮,普遍服务成为各国理论研究和规制改革的焦点。当前我国电信业普遍服务问题相当严峻,现行政策及实现方式亟待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