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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3 11:05

工信部发布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意见

集微网  

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宣布已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从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11项具体意见,重点如下:

1. 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2.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应当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网络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安全缺陷和漏洞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被保护的状态,保障车辆安全运行。

3. 强化企业管理能力。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4. 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未经审批,企业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

5.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

6. 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安全管理。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并具备相应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

7. 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管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需具备4项要求: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能力、相应的人机交互功能、数据记录系统、满足功能安全及网络安全要求。

8. 确保可靠的时空信息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卫星定位及授时功能,可有效提供位置、速度、时间等信息,并应满足相关要求,鼓励支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9. 建立自查机制: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严重问题的自查能力。

10. 加强监督实施:各地工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协同监督检查。

11. 夯实基础能力: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强测试验证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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