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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1 08:54
部分运营商陷“多牌照商聚集”误区 可借平台化深度管理OTT 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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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嘉宾:

Strategy Analytics 互联家庭终端(CHD) 服务总监 吴佳

茁思迅行合伙人及高级咨询顾问 金峰

易世腾CEO 侯立民

OTT TV日益风靡的今日,其不仅革新着传统电视媒体体验,同时以开放的特性吸引产业各方的进驻。对于电信运营商,其虽然面临着OTT TV市场环境所提出的挑战,有着被“管道化”的潜在风险,但另一方面,由于OTT TV对互联网带宽和安全特性的依赖,使得作为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仍然继续扮演中流砥柱的角色,同时在销售与代收费渠道方面的优势,也使得电信运营商在OTT TV产业合作中,不可或缺。

本期《通信世界》就国内电信运营商OTT TV发展话题,与Strategy Analytics 互联家庭终端(CHD) 服务总监吴佳、茁思迅行合伙人及高级咨询顾问金峰、易世腾CEO 侯立民等专家进行讨论。

《通信世界》:目前电信运营商倾向于实践IPTV+OTT发展方向,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吴佳: 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市场的发展趋势。直播电视不可能消失,特别是新闻、体育和直播事件等的需求会一直存在。同时,用户也希望在观看节目上有更多时间和空间的灵活度,这就是OTT的巨大机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采用何种定价模式来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服务。

金峰:实施两种模式融合的理由,主要在于IPTV采用两级播控平台建设,如果地方需要开展IPTV业务,需要在当地进行播控平台建设,这对于一些省份而言,是不经济的选择,不如直接使用互联网电视播控平台。

另外,由于在内容与应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化,因此一些地方运营商,如上海推出IPTV同OTT相融合的业务,让用户有更多的内容选择,同时也能够引入更多的智能应用加载在OTT智能机顶盒上。

侯立民:电信运营商倾向于采用IPTV+OTT的发展方向,原因很清晰,在已经做了IPTV投资的环节要充分发挥投资的价值。但是,电信运营商已经看到OTT技术是比IPTV更优越,能够面向未来的技术。所以对电信运营商来说OTT+IPTV是不同网络技术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组合,其服务的内容是一致的,终端都是智能化的,从这个意义上IPTV和OTT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当然IPTV和OTT从广电监管和产业结构组织方式上还有差别,这也是当下这段时间留给产业界和监管机构的课题。

《通信世界》:国内电信运营商OTT TV发展是否存在误区?

侯立民:电信运营商应以有效发展业务和用户作为目标,与广电OTT运营商深度结合,各取所需,各施所长,共同合作。

目前有一些运营商在发展OTT业务时又落回到“先建设后经营”的思路里,一想到要建设就要建设一个大而全平台,把广电OTT牌照商简单地看作CP,觉得集成越多的广电牌照商内容就越好,我认为这是一种误区,这种误区会造成实际业务实施非常困难。而且长期来看,这跟广电的监管政策产生矛盾和冲突,这是没有必要的,建议应以发展业务为优先,并与广电牌照商深度合作。

例如,中国电信发展IPTV时,其在一个省的合作对像始终只有一家,不管是百视通、央视还是地方台,合作伙伴负责内容聚合和运营,这样大家就可以专注把份内的事情做好。虽然聚合大量的CP是有益的,但聚合很多牌照商可能会使局面更加混乱,难以开展业务,所以在OTT TV业务上是不会出现手机电视那样一个运营商与N个牌照商合作的情况。

《通信世界》:目前国际上是否有一些相关电信运营商运营OTT TV的成功经验,可供国内运营商OTT TV发展借鉴?

吴佳:OTT电视的发展在任何国家都是新现象。全球各个国家由于政策和市场现状的不同,OTT发展也各有特色。比如,在美国许多电视运营商在传统电视服务基础上提供很多新的互联网服务,付费用户不仅可以在电脑和平台上点播内容,也可以在电视上通过移动设备的控制来播放YouTube、Netflix和Pandora等互联网服务,中国的电信运营商也可以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作来提高竞争力。又如,英国的Sky付费电视台推出了仅限电脑和移动终端的付费电视服务,并受到巨大欢迎,中国的电信运营商也可针对特定人群推出仅限于手机、平板或电脑的服务套餐。

金峰:目前国际上一些电信运营商如BT、德国电信、AT&T、Verizon、法国电信等,均有各自的数字电视发展。实际上,OTT TV与IPTV给用户的感知是无差别的(如果内容分发通道建设完善),而对于运营商而言,则是涉及到管理的情况,运营商对IPTV的管理程度要更深。

因此,运营商们可以采取两步走的方式,第一步作为代理渠道进行分发,铸造用户量的基础;第二部进行平台化搭建,包括开机界面的建设、频道的建设、应用商店的建设等,以平台化的模式,对OTT TV进行深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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