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五部委TD扶持政策中,政府采购扶持的财政政策是第二项重头戏。给予TD相关产品自主创新的名分,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目录进行财政扶持。
以背景来看,4大通则让TD政府采购理直气壮。
第一:国际通则,无可厚非,谁也别说谁。
从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到世界贸易组织,从亚太经合组织到欧盟、美国,没有一家不重视政府采购规则的建立、创新和施行的。
尤其是“标杆”美国,据说极其热衷于不断修改其相关法律,完善其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竟然有个所谓《购买美国产品法》,真是明目张胆的保护主义!),意欲在激烈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中对本国产品的购买授权比较大,例外是除非有关机构断定,本国所供应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不合理”或者购买它们将不符合美国的公共利益才能购买外国的产品。
看看人家美国,谁还敢说美国是自由市场?
第二: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庞大,“不差钱”。
中国政府的全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在2007年就已经突破了4000亿元,占当年整个财政支出的8.07%,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2%。
在如此庞大的政府采购支出中,涉及IT及通信产业的主要包括一般设备中的计算机软硬件、专用设备中的通信设备等、工程服务中的信息服务等内容。
随着中国整个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涉及IT和通信的货物和工程支出的比重必然逐年增加,市场规模庞大。
第三:法律授权,战略要求,名正@言顺
追溯政府支持TD的政策渊源,应当源自《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这一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在该纲要第八部分(若干重要政策和措施)中要求对自主创新产品“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由政府实施首购。
寻找到这个历史渊源,我们就可以知道,对TD的政府采购扶持,可以与某些国企的处理某类事情路子相比,比如这个事情是上头说了的或者集团公司有文要求的,所以咱们只能照干了之类的思维模式和思路。
政府当然更复杂,但是如果有当事人不执行,是不是有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嫌呢?
第四:政府需要“以我表率”,自己的孩子不能指望别人养
如果说背景,那么最后我认为不能不提自己的孩子自己养的问题。TD作为中国的3G标准,仍然处于襁褓中,属于在市场上竞争力比较弱势的一方。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完全由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将会产生“市场失灵”,私人需要的满足不会支持TD健康发展。
那么,如果中国政府把TD作为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的产业布局之一,从某种意义上看,TD产业的发展就具有了准公共品的性质,因此,作为公共财政满足公共需要的购买性支持形式之一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以公共需要的名义配置经济资源满足TD这一准公共品的提供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