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2009/9/18 13:33

亨通光电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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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09-025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在吴江市七都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高安敏先生主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2名,代表公司股份54,698,83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2.93%。均为截止至2009年7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股东(股东代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高压海底复合缆项目的议案》。

随着国家海岛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电力及通信传输用海底线缆的需求会大幅增加,为了配合国家海洋经济战略的实施,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决定在拥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功能优势的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高压海底复合缆生产项目,产品将包括220kV以下海底电力电缆、500kV以下陆用超高压电力电缆、海底光缆、高压海底光电复合缆等。项目分两期投资,一期总投资约5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不超过2亿元;二期建设规模将视一期建设完成情况,由董事会进一步作出决议,预计二期总投入约为5.3亿元。

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钱建林先生代表公司签署项目相关文件。

同意54,698,8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3%,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司慧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亨通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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