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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 08:51
企业国资法明年正式施行:国资监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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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

10月28日,酝酿长达15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资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例行发布会上宣布了这一决定,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严防国资流失压倒一切

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国企改制已经走过20多年的历程,其间社会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和担心从未间断,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也层出不穷。

此次出台的《企业国资法》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条文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国资立法的空白,有利于确保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防止国资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针对这些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资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

出资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资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

《企业国资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法律还要求国资委等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此同时,《企业国资法》还明确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过程中,将做好三项工作。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二是继续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项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刘纪鹏表示,《企业国资法》有利于建立全方位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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