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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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4 13:51
互联网市场亟须重拳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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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业务应用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日新月异,互联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滥用市场地位的问题也越发突出,违规事件逐渐增多,侵害企业利益和用户权益的行为不时发生。相继爆发的“3Q”(360与腾讯)、“3B”(360与百度)等典型事件,需引起产业界对我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现状、特点与存在问题进行思考。

发展成就源于开放自由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竞争与垄断此消彼长、相互更迭,激发了比较强劲的创新活力,形成了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生态图景。一方面在用户锁定效应与网络效应的共同作用下,互联网重点业务市场格局不断集中,甚至出现“赢者通吃”的垄断企业;另一方面“创造性毁灭”的创新步伐也未放慢,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涌现,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热度并未减退。而这都得益于开放、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互联网十几年来的快速发展也得益于此。

互联网市场竞争主体日益增多。互联网网站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2年11月,我国互联网网站数已近400万家,比2001年增长了200多倍,其中经营性网站有2万多家;移动互联网应用海量涌现,苹果App Store与谷歌Play Store应用都已超过70万个,2012年上半年,国内规模最大的91手机助手应用数已达48万个。

互联网市场竞争程度日趋激烈。互联网市场竞争从单一领域竞争向跨界融合竞争转变,从单一应用的竞争向聚合多类应用的平台竞争转变,从以页面、客户端等为单纯载体的竞争向以页面、客户端、APP、操作系统等为混合载体的竞争转变。在业务创新的推动下,新兴竞争主体不断出现,固有格局日渐被打破,竞争程度日趋激烈,竞争态势日益复杂。

互联网细分市场格局高度集中。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重点业务领域的市场格局已高度集中,百度、腾讯、淘宝在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电子商务的市场份额占比都超过了80%;在新兴的移动互联网市场,这一态势也在延续,智能操作系统领域苹果IOS与谷歌Android平分天下;移动应用生态格局集中态势也逐渐呈现,2012年移动应用开发者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只有2.7%,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移动应用开发者则高达45.4%,并且这一态势正在不断加剧。

丛林法则扰乱基本秩序

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随着竞争的加剧、态势的日益复杂,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也越发突出。

互联网自主创新能力欠缺,市场竞争同质化严重。当前,可以颠覆市场格局的替代性竞争相对薄弱,而针对现有业务形式和创新方法的模仿与复制层出不穷,市场竞争同质化越发严重。已有的竞争案例多数发生在同质业务主体间,如开心网与千橡网竞争、360与金山以及360与百度等。基于商业模式模仿的同质化竞争使得“丛林法则”成为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主导法则,扰乱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基本秩序,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频发。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手段越发多样化、低俗化、技术化、隐蔽化。互联网竞争手段不断从模仿、复制向挟持用户、拒绝兼容、流量劫持、软件攻击、拦截屏蔽、恶意测评、商业诋毁、营造社会舆论等方式演变,这些新的手段不断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行为类型与范围。不正当竞争不断摈弃惯例、突破基本的商业道德底线,通过网络媒体和网络水军散布虚假信息、营造网络舆论、肆意攻击竞争对手正发展为一种新趋势,使得竞争问题社会化,造成极大的不良的社会影响,如“3B”事件中,当事双方利用微博相互诋毁、制造舆论的情况至今还未杜绝。随着云服务等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应用的深化,竞争技术含量不断提高、隐蔽性越发强,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有效识别、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时有发生,新、小企业成长难。当前,在产业格局日趋集中、新增网民规模有限且市场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互联网优势企业一方面积极构建巩固自有业务优势的“护城河”,免受新进入者侵蚀;另一方面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布局抢占新兴业务领域。在竞争过程中,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的事件就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捆绑搭售、拒绝交易、歧视性垄断、交叉补贴以及缔结垄断协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3Q”大战中,金山、傲游、可牛、百度和搜狗联合宣布不兼容360安全软件;二是利用资本和地位优势,通过“复制”或“利诱核心团队”等方式挤压新、小企业的行为,从而迅速在新兴领域占据优势地位实现“强者恒强”。这类行为严重打击了新、小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导致我国互联网企业难以形成梯次成长的良性发展。从统计数据来看,目前已上市的53家互联网企业中,60%成立于2000年之前,95%成立于2006年以前,2007年以后我国新兴互联网企业尚没有成长为引领行业的典型案例。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等热点业务国内很难看到新、小企业创新突起的新案例。

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的乱象一方面是市场发展阶段的特定产物,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监管乏力、常态化监管机制不完善、对新型竞争行为的立法滞后、执法依据和手段不足、司法诉讼流程过长难以及时有效制止等现实困境。这客观上要求主管部门创新市场竞争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面向新兴互联网新业态的竞争规则和法律法规,提高司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引导企业理性竞争,倡导行业自律,进而构建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市场竞争监管体系,从而推动我国互联网市场良性、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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