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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08:29

运营商为电信诈骗赔钱:要能力不要借口

C114中国通信网  子月

C114讯 11月26日消息(子月)近日,深圳首宗因电话诈骗起诉运营商案一审宣判,运营商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8万余元。就在几个月前,在广州的一起类似案件中,运营商也被判赔偿1万元。在电信诈骗案频发的今天,运营商将何去何从,这在通信和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律师:运营商肯定是要担责的

资料显示,2014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40余万起,群众损失107亿元。这其中受害人状告运营商的案例寥寥无几,而法院判决运营商为电信诈骗担责的案例就更少了。

回顾深圳这起电信诈骗案,市民张女士(化名)先后接到来电显示为0955-55、 075595555的来电,对方自称是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随后又接到来电显示为02162588800的电话,自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警官。最终,张女士被实施了银行卡诈骗。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国际网络改号电话进行的诈骗案。在近年来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网络改号电话作案的占到90%以上。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运营商作为被告存在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准确、真实地显示来电号码,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对服务质量标准的应有之义,也是原告对该项服务的合理期待。

对于运营商是否应该为来电显示不准确真实担责,多位律师都表示运营商理应担责。清华大学法学院李小武表示,在国内,运营商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绝大部分是有偿的,那么运营商就有义务保障用户使用这项服务的安全。

另外,在这起案件中,运营商提供给原告使用的涉案手机号码多次被其他号码设置为呼叫转移的接收号码,而原告并不知情。法院认为,运营商也存在一定过错。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表示,运营商之所以承担了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是依据其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的。在本案中的,运营商对于来电显示服务中的瑕疵以及原告号码未经原告允许被设置为呼叫转移号码,是致使原告被骗的重要环节,而在这两个环节或方面,运营商存在一定的过错时,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运营商:技术上难以实现

看来,运营商是难辞其咎。事实上,为了打击电信诈骗,2013年5月,工信部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国际来话中+86主叫号码传送管理的通知》,要求从当年7月1日起,对国际网络改号电话进行拦截。但事过两年,网络改号电话诈骗愈演愈烈。

运营商为什么“不作为”呢?对此,运营商曾多次表示,自己也很无奈,对于改号电话,运营商没有技术能力去一一甄别。多位运营商人士也向笔者表示,在这类案件中,运营商的确是有责任的,但是目前仍没有能力解决。

在这起案件中,运营商就提出己方作为被叫端电信运营商在现有技术和规范下无法识别主叫号码真伪的主张。但法院认为,运营商应在原告开通来电显示服务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原告这一事实。

其实,关于运营商究竟是技术能力不够还是没有对电信诈骗投入足够精力的争论,在业界由来已久。电信分析师马继华就在文章中写到:关于安全隐患,实践中,运营商可以通过短信下发、营业厅宣传等方式告知用户,但不管什么方式,都难以保证个别用户已经知晓。更重要的是,经过几年的连续多种媒体的报道,大多数人已经对这种标准的诈骗方法有了基本印象,很难说没有被“告知”过。我们也看到,银行几乎所有的ATM机都张贴有相关告示,运营商的营业厅也基本都有悬挂张贴,这种告知和提示也算尽到了义务。与银行需要参与用户转账流程中不同,运营商在整个用户被诈骗的过程中始终是处于后台支撑位置,并不与用户发生直接的交流,一对一的即时提醒几乎不可能做到。

有律师也曾表示,如果运营商真的没有这个技术能力,是可以免责的,但是运营商要能够举证自身没有这个能力才行。也有业界专家认为,如果运营商真的没有能力保证来电显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要么就停止这项服务,要么就在用户使用这项服务时明明白白告诉用户。

能力不足不是永久挡箭牌

深圳一案的判决很可能成为未来此类案件的重要参考,因此备受关注。谈到这一判决的意义,李俊慧表示,此判决有助于明确基础电信服务边界。对于来电显示服务的内容以及未经用户允许将其号码设置为呼叫转移号码等服务,需要运营商向用户做明确提示或说明,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而对于呼叫转移号码设置,则需要运营商规范服务设置,未经号码使用者允许不得设置。对于当前普遍存在的改号软件或服务,运营商在来电显示服务中,要么,标注或允许用户查询原始呼出号码,要么,对于来自改号软件的改号需要做不予显示服务,这样有助于手机用户辨别来电者的身份,以免上当受骗。

在深圳一案中,法院认为,从日益猖獗的电信诈骗现状来看,电信运营商需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被告应与其他电信营运商协商合理安排互联互通业务,及时弥补信息传输过程中存在漏洞,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多位律师表示赞同,认为运营商未来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

笔者认为,“技术难以实现”不应一直成为运营商规避责任的挡箭牌。运营商既然向用户提供收费服务,就应该通过自能力建设,保障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近些年来,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运营商应该更加重视自身研发能力的培养,加快自身数字化转型升级。电信诈骗案的判决,应起到倒逼运营商下决心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作用。同时,在面对电信诈骗时,不同运营商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共同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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