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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13:33
从转售业务看监管机构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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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转售业务就像一道精心准备的大菜,食谱、配料都已备好,是旺火快炒还是小火入味,能否做到色香味美、能否最终赢得用户好评,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仅考验转售企业、基础运营企业的综合能力,也是对监管机构能否恰到好处地利用机遇、应对挑战,实现智慧监管的最好检验。

他山之石与中国特色

从国际上看,各国对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监管模式由于其市场环境、监管取向的不同存在重大差异。总体上,政府对虚拟运营的开放政策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对移动网络运营商向转售企业开放接入有强制性规定,强制开放有利于转售企业快速进入市场,加剧市场竞争。第二类是政府对移动网络运营商没有硬性的开放义务规定,由转售企业与网络运营商进行自由商业谈判达成合作协议,促进业务创新。

从这次的试点方案来看,我国目前对转售业务的试点带有强制性质,要求基础运营商必须与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合作。这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更重要的是,转售企业的进入将打破长久以来三家基础网络运营商掌控的移动市场格局,给行业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在我国的试点方案中,对转售企业与基础企业的合同条款有较为清晰的要求。对转售企业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等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便如此,当前的通信信息市场本身就非常多变,随着新竞争者的加入,市场秩序将变得更加错综复杂,也许会更加混乱。如何避免双方产生冲突造成两败俱伤,如何更好地实现业务共赢发展,还是有待探讨的问题。

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首先要明确监管重点,针对可能面临的问题建立制度保障,在确保移动通信转售业务顺利开展的同时丰富管理手段、完善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重点 营造良好环境

监管重点一:要求基础企业承担更多责任

首先要确保转售商能够进得来。根据《方案》要求,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除了必须建立自身的客服系统以外,业务管理平台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均为依需建立。而基础企业要开放自己的基础网络为转售企业开展业务提供基础,同时,基础企业的计费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也要为转售企业提供相应的业务运营支持。

因此,转售企业的业务开展密切依赖于移动网络运营商,其业务的网络质量、计费准确程度等都需要基础企业为其提供保证。如果双方出现矛盾,处于优势地位的运营商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挤压转售企业的生存空间,如恶化网络质量、抬高批发价格、低价倾销服务、终止给转售企业提供服务等。从国际经验来看,一方面,监管机构倡导商业协商为主的原则,建议转售企业和运营商在签订协议时应尽量谨慎,避免事后争端,在出现争端时,应先通过商业协商解决争议。但是,若仍出现法规政策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介入解决。

在全球范围内,如何协调和处理转售企业与基础企业的关系也是监管的重点。在价格方面,使转售企业能以公平合理的批发价格批量获取网络资源;在质量方面,需确保转售企业提供的语音通信服务、漫游服务质量、紧急呼叫服务不得低于网络运营商等。这些都需要在转售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相关业务保障能力的承诺,如与网络运营商签订服务水平协议(SLA)等。

可以说,移动转售试点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企业的协作与配合,基础企业对于市场环境的建设责任重大。为推动移动转售市场的发展,监管机构已在《方案》中对业务质量、价格、码号资源、强制开放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保障,规定了基础运营商的相关义务,有利于构建对基础运营商的约束和监管机制,为转售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

监管重点二:要求转售企业规范各项业务的服务质量

如果说由于转售业务承载在基础企业的网络之上,像通信质量这些“硬性”指标受制于基础企业的话,那么转售业务的各项服务的“软性”指标却是完全由自身决定,优质的、个性化的服务也正是转售企业吸引用户、占领市场的关键。根据《电信服务规范》以及《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在提供个性化服务之前,针对各个业务提供环节,转售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宣传营销环节要遵守相关要求,对业务明码标价,还需告知用户该业务使用的是哪家基础运营商哪种制式的网络,如中国移动的TD-SCDMA、中国联通WCDMA网络等,便于用户选择。

入网环节要按照要求,规范用户入网流程,切实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用户信息保护。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

计收费环节要遵守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内容,主要做到明确其自有业务费用以及代收的其他增值业务费用,在合适的时间对用户进行消费提醒。账单详单清晰易懂,应向用户提供正规发票,并提供正常的业务退订、退费服务。

服务提供环节要遵守服务规范,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类通信服务,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同时,企业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提前72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如果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监管重点三:对转售企业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业务加强管理

与当前各项基础电信业务具有较大同质性不同,虚拟运营市场的商业模式更加多元化,虚拟运营商进入通信市场后,除了提供基础业务以外,更多的将是结合自身优势,在目标市场、销售渠道上发展具备差异性的个性化、特色化增值业务。

当前的增值业务市场与几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业务正在成为增值业务的主体及核心,其业务特性也给监管机构实现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造成影响,同时增值业务呈现出的开放性、多样性、分散化特点,对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多部门协同监管,发挥合力。由于移动互联网业务的融合性、开放性特点,其业务内容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行业主管部门以外,新闻、文化、金融、知识产权、公安、安全等主管部门都可能涉及移动互联网业务的管理。协同管理不仅需要各部门站在国家利益、用户利益的基础上保证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协调,更需要在管理政策、监管手段等方面达成统一,形成合力,以实现对业务的有效管理,保证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用户利益最大化。

二是倡导产业链各方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移动互联网的产业链不断向纵深发展,业务提供环节聚合了手机终端、移动网络、业务平台、应用开发者等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并将开发者这个环节无限扩大到个人,使得产业链主体呈几何级数增长。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使得监管对象趋于复杂,监管对象隐藏在产业链主体的后面,或者监管对象不在我国境内,难以实现有效监管。这些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在给用户带来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用户权益等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针对移动互联网业务的监管除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外,更需要发挥产业链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功能,本着“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提倡行业自律,产业链各方共同维护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根据移动互联网业务特点,多种手段进行监管。根据工信部新近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第二类增值业务已经对“信息服务业务”的内容定义得更加丰富,即时通信、应用商店等移动互联网业务都已纳入信息服务业务当中,这为各类业务的监管奠定了基础。但是,对于各类移动互联网业务,现有的监管政策和手段相对粗放,缺乏针对性。从准入环节来看,移动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只需取得“信息服务业务”中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即可,而针对移动互联网业务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政策与手段却相对缺乏,监管政策、技术手段上存在很多空白。

建立制度保障 保护用户权益

无论是对基础运营企业还是对转售企业,经营过程都要从保护用户权益的角度出发,毕竟市场是检验经营成功与否的试金石,用户是企业价值的最终创造者。除了转售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服务承诺以及转售企业与基础企业之间的协议合同以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时依靠法律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约束监督。只有如此,才能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转售企业和基础运营企业的共赢及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建立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对转售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对客服热线的拨测,对实体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的服务规范检查等;畅通用户的投诉/申诉受理渠道,接受用户对转售业务、转售企业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对好的做法大力弘扬,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

建立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一方面转售企业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在用户信息采集、保存、使用等环节,要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杜绝过度采集、不慎泄露、非法转让等情况发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建立合理的企业退出机制。转售企业退出市场前,要向许可证发放机构进行申请,同时按照《电信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提前通知用户,按照事先与用户的约定为用户办理手续,或者协助用户转换至转售企业合作的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也需要按照事先与转售商的约定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并保证原套餐、资费等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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