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互联网从诞生伊始就不缺乏口水,但是从未如同此次腾讯、360之争引人瞩目,以至于出现了一个专有名词——3Q之争。
正因为如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这一事件高度重视,将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网民利益。前几天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约谈了两个企业的负责人,正在调查谁是谁非,近日将把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两家企业也针对影响到网民利益分别做了自我批评。
李毅中表示,在这件事上两家企业为了各自利益,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竞争中有不规范的地方,为了经济利益损害了网民利益和公司形象。
李毅中表示,市场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竞争必须有序进行,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一步建章立制、加强监管,敦促互联网企业加强自律。“企业把赢取最大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目标是不对的,要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应该回报社会,回报消费者。”
“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这可能是件好事,能够加快产业相关规则的建立。”Frost&Sullivan首席咨询顾问王煜全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忽视用户:双输的结局
“从结果而言,这次事件对于腾讯或者360可能是双输的结局。”Gartner研究总监沈哲怡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在相关专家看来,腾讯与360的竞争已处于非理性状态,在这场空前激烈的乱战中,用户或许是最大的受害者。一方面,一些用户不得不关闭部分软件,从而影响其正常的使用;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的交恶涉及诸多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概念,令普通用户无所适从。
但是如此的肉搏战断然无法开拓互联网的新天地,如同没有道德感约束的社会必然导致垄断、腐败横行一样。即使就形象而言,这种你死我活的争斗多少显得有些江湖味,不仅损害了行业自身的形象,恶化了行业发展的环境,而且“劫持”用户只能招致被唾弃的恶果。市场竞争之所以没有底线,归根结底是因为规则的缺失。不论如何,用户利益始终都应摆在首位,对此,除企业加强自律外,有关监管部门也应适时介入。
在目前仍旧自由的互联网,双方都在代替用户决策,忽视了用户的感受。这也正是此次事件能够带给电信运营商的启示之一,用户永远是所有利润的来源,体验至关重要。纵观IT行业,微软取代苹果,Google抢了微软的风头,无不是用户自由度的扩大,用户体验不可能被当做竞争的筹码。
难以继续的丛林法则
“中国互联网的竞争就像一个没有规矩的竞技场里,角斗士战斗到死。”李开复的话为今天的中国互联网产业做出了最好的注脚。而在国庆节当天,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更在其微博上把中国互联网比喻为,“在没有有效约束的丛林”。
显然在大佬们看来,中国互联网还处于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的年代。而在另一层面,由于互联网已经真正走过了初创的草莽时代,昔日显得广阔的市场已经日渐狭小,曾经划地为王的巨头们摩擦日渐剧烈。就在几天之前,盛大文学CEO同样在公开场合抨击了百度;更久之前,腾讯同样被贴上了惹上众怒的标签。随着互联网竞争进入“全业务”时代,在网络广告、电子商务、搜索、网络游戏、IM等多重领域,各企业都面临对手“入侵”或者说“进犯”的境地。
实际回头看看曾经的电信运营商,类似的问题已经出现过。早年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曾经困扰业界良久,在互联网这片自由之土建立规则体系已经成为一个无比敏感的命题,如何在确保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同时建立法规体系仍旧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历史总是在不断地复制,就是市场经济创立的最初100年,人们同样笃信看不见的手将能够调节一切,直至大萧条的出现于凯恩斯主义的诞生,今天的互联网或许犯有同样的迷思。
中国互联网产业还十分年轻,需要更多的规则,但互联网企业监管和电信企业监管是有区别的,电信企业监管主要靠政府政策,而互联网企业的监管,除了政府监管,更需要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杨培芳一语中的。
互联网的质变点
作为曾经的雅虎中国总裁,谢文认为业界CEO们是否可以坐下来和谈、商议的一个平台?如同NBA的诸多大佬们的协商制度,真正树立规则,“中国互联网企业要真正走到那样一步,就说明企业真正成熟了。”
从最初的门户到今天的微博,从最初的简单照搬到今天的推陈出新,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值得骄傲。
虽然就过程而言,无论是形成事业标准、还是行规、再到法规,背后都必须经过时间和历史积淀。但在经历了高速发展的十几年后,中国互联网产业确实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折点。这种转变一方面体现在从追踪领先者到实现超越,另一方面更体现在创造适宜超越者生存的环境。
正如Gartner研究总监沈哲怡所说,从规范企业行为而言,自律与法律同时需要,如同刀刃与刀背的关系,不可分割。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验而言,一方面,企业在社会压力之下具备了自律的动机;另一方面,严格的法律使得企业违规的成本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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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受到保护的用户五项权利
因此,在事件爆发后,胡延平等十一位互联网人士曾经联名公开一封呼吁书,表示用户的5项基本权益必须得到保证,其中包括:
一、知情权: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应如实告知用户,相关操作以软件日志等形式存档备查;
二、选择权: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捆绑安装,需明确提示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未经用户许可不可进行软件自身服务功能以外的对用户电脑其它程序的扫描和其它信息的窥探行为;
三、卸载权:软件、程序在电脑中保留或卸载,决定的权力在于用户;
四、隐私权:用户电脑中与该软件、程序无关的所有程序、信息、文档等,皆为用户不可侵犯的隐私,除非用户许可,任何企业、个人包括政府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