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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6 13:19
短信诈骗称可贷款骗走他人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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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民邹某为快速“发财致富”,与同伙通过手机短信诈骗,无锡一市民信以为真被骗9万元。日前,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伙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去年11月,邹某与一男子合谋决定以发手机短信帮人贷款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随后邹某通过短信平台随机群发了可帮人贷款内容的10万条短信。无锡市民肖某收到上述内容的短信后信以为真,即与邹某联系,邹某称可帮其到建设银行贷款,但要肖某在建设银行存入所需贷款总额30%的信用金,并以办理手续需要身份资料为由,获取了肖某的身份信息。邹某随即伪造了肖某的身份证,并以该身份证至建设银行湖南娄底分行办理了信用卡1张,开通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功能。而在无锡的肖某此时也按邹某要求在建行无锡分行办理了信用卡,存入9万元,并开通了电话银行功能。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邹某打电话通知肖某贷款账户已办好,让肖某电话查询贷款是否到账,并告知查询密码即为肖某建行信用卡的密码。深信不疑的肖某按照邹某的指令操作,却不知他在查询的同时,信用卡密码已被截取。邹某取得该密码后,随即将肖某卡内9万元转账至预先在娄底市办理的建行信用卡内,后又转账至其他五张信用卡上,并安排同伙谢某提取现金。谢某先后17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39400元,分得好处费1200元。其余款项也被邹某提出。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合伙采用虚构事实,使用他人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手法诈骗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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