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6日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意见》说,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基本原则,即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并要求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以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此外,《意见》提出将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附件: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1 |
清理取消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2 |
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 |
3 |
完善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4 |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
银监会、人民银行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5 |
积极探索设立专门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为兼并重组融资。 |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
6 |
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
财政部 |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
7 |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
8 |
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 |
证监会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
9 |
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
国土资源部 |
财政部 |
10 |
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部 |
11 |
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
财政部 |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 |
12 |
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
财政部、国资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13 |
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资委 |
14 |
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 |
15 |
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 |
商务部 |
银监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 |
16 |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 |
17 |
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 |
18 |
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
商务部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等 |
19 |
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 |
20 |
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机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