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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30 16:09
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需完善细则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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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日前透露,工信部正在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试点方案。有关专家指出,试点方案需打破民营资本在电信行业中的发展瓶颈,积极完善相关细则。同时,在培育和维护我国电信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监管仍是重中之重。

——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试点方案呼之欲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信业实现了历史性跨越,目前已经跻身世界前列,并处于由大变强的关键历史阶段。

2008年电信重组,我国电信业形成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鼎足而立的市场格局。目前,国内电信市场基本由这三家公司分享。这三家公司成立时间长,资产雄厚,规模庞大,并且都是国有企业。而由于技术、资金、政策等相关方面的因素,一般的企业根本无法进入电信市场。

近年来,有关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话题不绝于耳。早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就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今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等领域,营造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环境。

6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对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具体落实,它涵盖了业务、建设、资本以及国际化等各个层面,是一个全方位向民间资本开放的政策设计。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将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

7月25日,张峰向媒体透露,目前工信部正在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试点方案,预计这个方案将于近期出台,以切实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进入电信业,并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和参与范围。

——试点方案需打破发展瓶颈 完善相关细则

尽管外界对于政府推出政策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等领域表示看好,但有关专家指出,如果国家不能拿出具备可操作性的细则,具体细化民间资本操作流程,民间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很有可能将只是口号。

近些年,有关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频繁推出。虽然此次工信部明确发文引导民间投资,但是其中仍有软肋,尤其是细节上的缺失。因此,下一步的改革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与更详尽的实施方案支持,切实打破相关领域的发展瓶颈。如国家强调开放电信业的同时,需要出台具备可行性的政策与措施。惟有如此,迎接民间资本进场的清障工作才有望起到实效。

其实,民间资本早就进入了电信领域,但是一直徘徊在基础领域之外,基本集中在二级运营,即电信增值业务领域,在网络设施和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则一直由三大电信运营商所掌控。即将出台的试点方案,或许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这一发展瓶颈。

根据《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民营资本将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主要分为资本、设施和业务三个层面。在资本层面上,将逐步降低国有资本的比例,引入民营资本;在设施层面上,拿出较为方便容易的铁塔、线杆等配套设备,以及民营资本擅长的网络托管等服务领域,以降低进入门槛;在业务层面上,最有突破的是提出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并面向未来的云计算和云服务模式,重提IDC(互联网数据中心)和驻地网的开放。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唐守廉认为,开放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基础电信业务一大突破,将极大激发社会力量进行创新。移动转售的未来空间取决于明确的政策引导和规范、运营商开放相关网络资源和通信能力、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和企业自身的业务创新能力。专家强调,转售千万不能再成为另一个代理,而是应该督促运营商拿出网络资源,让转售业务商创新自己的产品,推自己的品牌,这样才能达到政策目的。

——监管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中之重

电信业引入民营资本,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价格机制来优化产业。在培育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张峰表示,重中之重是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应用示范和引导,鼓励中小电信企业创新。

对于我国电信业而言,由于监管薄弱,我国电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而政府只是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十分尴尬。据了解,近年来美国和欧盟为适应电信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管制政策实现变革,其中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由垄断性监管走向竞争性监管。2002年,欧盟确定了新的监管体系,即在电信监管中引入竞争性监管。有关专家认为,我国也应该引入竞争性监管,防止市场权力的滥用,通过事后调查和取证,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处罚。

对于欺骗消费者、有违市场经济原则的欺诈行为,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来规范其发展。对电信竞争行为的监管要尽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不论是民营资本还是国营资本,都应提高恶性竞争和违法竞争的机会成本。不论民资还是国资,要能够做到一视同仁,不因所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企业规模不同而不同,从而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民间资本与国家资本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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