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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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 09:33
电信业缺乏有效竞争 民间资本进入难寻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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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国家经验证明,打破国家公司的垄断,引入民间资本,是建立有效竞争市场的根本前提。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在垄断行业领域不仅主管部门在准入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对民间资本设置了重重障碍,国有垄断企业更是凭借手中的行政性垄断特权,在市场的各个环节阻止民间资本的进入,以至国务院发布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的条例屡屡失效。

(一)准入条例模糊,准入机制混乱,严重阻碍了国有和民间资本相互协调发展体系的建设

不论是民间资本,还是非电信类国有资本,进入我国垄断性的基础电信业最大的障碍并非“垄断”本身,而是“准入制度”的形成机制及开放市场的动力。在市场准入制度的形成机制长期受到利益部门干扰下,机制残缺在所难免,任何非电信类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都会被国有电信运营商以“各种合理的原由”所抵制。

制度建设在客观上针对的是运营主体,而非针对所有制形态,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其中,按照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制度事实上是正常秩序与非正常秩序的组合体,单纯地强调制度建设中的正常秩序往往是纸上谈兵,而盲目地对非正常性秩序环境进行迁就,更会使社会经济陷入混乱。因此,只有对不同的利益主体选择同一的制度目标和规制,才可能形成公平的市场运行机制,并实施有效监管,最终,逐步将非正常秩序引入到有效的规制体系之内。

由此可见,已出台的鼓励政策,仅仅明确了可以进入的领域,但在制度保障上,进入手段的机制上,以及进入方式的法律法规上均没有明确的说明,导致国有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准入条例的模糊,给民间资本的进入设置重重障碍。

(二)缺乏有效竞争市场建立的基础,使民间资本的进入难寻落脚点

市场与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归属权是否清晰是建立有效竞争的根本前提。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初期,明确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此提高国有企业改革与运营的积极性,但是,对于电信、石油、金融、民航、铁路等具有天然垄断性的产业,在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始终存在将国家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混淆为一体的问题,典型的特征就是国家除了可以征收垄断企业的税收外,基本拿不到企业的红利,由此,逐步导致大部分垄断性国有企业逐步把原属于国家和政府的行政性权力(包括一些特权)融入到企业的运营当中,成为行业的二级政府,并最终以经营权和“二级政府”的特权强占市场,与政府讨价还价,胁迫政府“保护”垄断企业的垄断利益。

垄断加行政化的运营体制,国有资产股一家独大,对外开放政策多、渠道窄,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难以在股权、资产处置权、业务决策权上获得实质性突破,均是长期阻碍中国电信业有效竞争的主要因素。

保障竞争机制形成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和不足,竞争主体模糊,严重的部门利益和条块切割是长期以来破坏电信业竞争市场形成的深层次体制因素。

问题的核心是,所有这些障碍和问题早已被业界和决策层所认识,对问题的严重性也产生广泛的共识,但是,为什么问题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呢?答案只有一个,国有股股权的独断性、行政性、非约束性和超越法律性。

当前的情况是,电信运营商利用对资产、资源的垄断性和行政性特权,基本控制了业务牌照、网络资源的获取与占有权力,同时,对网络出租、转售、共享、互联互通、服务价格、基础资源费收取(比如月租费)等经营性要素,除了在三大运营商间进行“交易”以外,其它社会经营性部门基本无权参与。而三大运营商在基础电信业务走入饱和,新业务市场拓展无力的背景下,更是竭尽全力保护自身的这种对资产、资源的垄断性占有权力。因此,对资产、资源的垄断在企业产权制度模糊化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失效,并成为开放市场和建立有效竞争体制的最大障碍。

因此,下一步要建立中国电信业有效的竞争性市场,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国有电信股股权的多元化和建立国有股权的约束机制,这是竞争市场培育过程中,监管体制和《电信法》制定的基本前提,也是国务院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垄断行业的必要前提。

(三)在资产、资源交易权不清的情况下,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步履艰难

从电信产业发展与运行的基本特征看,不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间资本,要进入中国电信的运营环节,至少需要以下条件:

首先是资本组织能力。目前,中国移动的总资产已超过7000亿元,营业额近5000亿元,利润1152亿元;中国电信总资产超过4000亿,中国联通总资产也超过3600亿元人民币。三家国有垄断性运营商的资产总额合计达到1.26万亿,折合美元约1900亿美元。与如此庞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合资、合作,并要拥有运营权和话语权,将需要那些希望进入的民间资本具有超强的资本规模和资本调控能力。

电信运营与电信设备制造不同,运营企业的可支配性资产必需强于其它行业,面对航母级的中国三大电信运营商,民间资本的启动性进入资本如果低于百亿元人民币的话,基本不能正常地开展电信类业务(服务外包类的进入暂可不计算在内)。因此,对于民间资本,是否具备拥有、组织、筹集、协调、控制百亿以上大规模资本,且非快进快出的投资模式,是对大多数民间资本的挑战。

其次是民间资本进入资格的门坎。尽管在《若干意见》中没有强调民间资本进入电信业的资格标准,但是,电信产业自身的运行方式客观地给新进入者设置了很高的门坎。

(1)如果以参股的方式进入,几乎国内民间资本很难通过获得充分的股权,取得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因此,以参股方式的进入,门坎之高,使民间资本基本望而却步。

(2)投资电信运营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门坎。投资大规模的网络建设,因为现阶段民间投资者只能获得资本性投资收益而不能得到运营性收益,客观导致民间资本进入的最大利益被运营商占有,因此,参与建设的门坎虽然不高,但试图获利的门坎高不可攀,民间资本只能退舍三分。对于一般性的网络设施建设,如建基站、架设天线、HTTB、FTTH、HTTC的基础建设等,如果合作的方式仅停留在“建设——出租”(租给运营商)上,民间资本同样会选择退却。因为希望进入电信业的民间资本不愿担建设投资者,而是要求参与运营服务,成为运营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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