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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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5 09:44
运营商手机治黄“乌龙”事件讽刺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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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打击手机色情,上周上演了一起“乌龙”事件:先是上海移动宣布,对发送黄色短信等不良信息的手机号码暂停短信功能;此后,有媒体披露北京三大运营商将采取类似措施,但却遭到否认;21日,中国移动集团市场部相关人士表示,消费者个人之间发送短信,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国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全力保障消费者权益。

整个事件发展演变过程中,中国移动总裁王建宙此前多次强调的手机的多用性得到了最好的展现:就移动互联网而言,手机是一个公共传播平台;就垃圾短信发送而言,其成为一个单向的广告媒介;就日常沟通而言,其又是一种通信方式。

按照公开报道,上海移动表示,如果涉嫌发送不良信息,将立即暂停号码的短信功能,并将号码移交给有关部门。而上海移动负责人更是表示,“只要手机一发送‘黄段子’,就将被发现并被暂停短信功能”。

但是,按照我国对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相关司法认定的精神,“一发送”并不是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的标准。比如,2004年9月出台的关于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除引起严重后果外,认定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一项重要标准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数量。根据《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发送淫秽短信二百条以上,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再比如,200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被处罚。

相关机构正在审议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信息违法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而根据目前透露的信息,新的司法解释重点在于切断淫秽色情网站背后的利益链,也不会对传播淫秽色情行为进行新的认定。

而之所以有“二百条”或是“多次”的限定,很大程度是为了区分人际沟通和公共传播,只有在公共空间传播淫秽信息才构成违法犯罪。正因为如此,对短信这一更接近人际传播的信息沟通方式,认定内容是否“不良”应该更加慎重。

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往往兼具私密性与公共性,这大大增加了既保护公民通信安全又防范淫秽色情内容入侵的难度。正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署第二阶段手机涉黄治理工作时所强调,要充分认识到清理和打击手机淫秽色情内容的长期性、复杂性及艰巨性。而“一刀切”式思维显然无法应对这种复杂的局面。

面对形式多样的手机传播方式,要取得打击手机色情的良好效果,对行为性质应有所甄别,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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