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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10:13
浅议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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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线电监管领域,在政府职能不断扩大的历史背景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弥补了立法不足的缺陷,但若想善用之,则需要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在迅速发展的无线电通信领域,面对复杂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可能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而且即使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存在,也不可能对于具体违法行为做事无巨细、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或者可供选择的处罚措施,促使行政执法部门灵活机动地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在政府职能不断扩大的历史条件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弥补了立法不足的需求。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充分发挥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主观能动性,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其职能时,尽可能提高办事效率。只有赋予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从而最终实现实体正义。

无线电管理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无线电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二)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时,必须认真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违法情节。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无线电管理的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的时限而给予自由选择的余地,这说明无线电管理部门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3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按照此条款的规定,无线电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1000~5000元范围内自行裁定罚款幅度。

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一方面,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做到了行政执法的公平灵活,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

按照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无线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每起案件都在行使着自由裁量权。但是,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原因,或者由于发生过冲突等原因,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被滥用;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等等。

另一方面,无线电行政执法也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原则,但行政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行政执法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存在的。

正是因为存在着主客观上的因素,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滥用的结果,一是不利于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助长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整个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形象。

四措施防止滥用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泰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从四个角度入手,进行了监管的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创新:

首先,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无线电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无线电管理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区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执法人员除了应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外,还应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无线电设备的检测、频率使用范围等专业知识。其次是要严把进人关,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有铁的纪律、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积极营造法律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三是进一步完善以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

其次,量化国家、省条例处罚规定。

为了公平、公正地行使国家、省赋予无线电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力,泰州市无管办总结多年的行政执法经验,进一步对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了量化。根据违法行为的时间、数量、对空中电波秩序影响、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来决定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以增强执法的适当性。

第三,严格执行执法程序。

目前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在程序上的主要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等,规范了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在管辖、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以及告知、听证、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该告知的告知,该回避的回避,决不能图省事而故意规避或无视程序的规定。

第四,坚持“合议制”,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无线电行政执法是一项十分严谨的工作。泰州市无管办在要求二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办案的同时,强调执法人员要严格办案程序。除可以现场处罚的违法案件外,案件必须经过“合议制”的方式进行处罚,即由我办通过行政处罚“合议会”的形式来共同形成处罚决定,这既保证了处罚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办案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彻底防止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

总之,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管理中是不可避免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使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泰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刘浏 刘彤)

链接

何为“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在无线电执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即无线电管理部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做一定的自由选择,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显示出很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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