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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30 11:15
深圳市出台实施细则 扶持低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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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4讯 9月30日消息()2025年9月30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该细则旨在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快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细则明确了四大类资助项目及具体申报条件、奖励标准:

一是对取得中国民航局载人eVTOL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最高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是鼓励拓展低空物流,根据飞行架次和新开航线情况,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

三是支持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境内航线每条最高奖30万元,深港跨境航线每条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600万元;

四是对落地深圳的民航重点实验室,按实际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交〔2023〕53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集群,支持低空经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有效期内以市交通运输局为主要责任单位的相关资助项目的申报、资助以及监督管理活动,包括:载人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鼓励创新、追求实效”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结果公开、社会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一章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一条 载人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取证资助项目

(一) 资助对象:

开展载人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 资助条件:

企业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在深圳市经营。

(三) 资助标准:

1.载人eVTOL航空器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2.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

第二条 做大低空物流市场规模资助项目

(一) 资助对象:

开展低空物流配送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 资助条件:

1.低空物流配送活动(空域或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新开航线:新开航线开航之日起前2年内企业无相同航线运营,或开航之日起前2年内虽有相同航线,但该航线已停航6个月(含)以上;

4.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三) 资助标准: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条新开航线年度(自然年,下同)飞行架次达到5000架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首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40万元,之后每增加2万架次奖励4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3)该企业同时申请上述两项奖励且符合新开航线奖励的,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核算须扣除当年申请新开航线奖励所要求的最低飞行架次。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条新开航线年度飞行架次达到1000架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首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2万架次奖励80万元,之后每增加2万架次奖励8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3)该企业同时申请上述两项奖励且符合新开航线奖励的,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核算须扣除当年申请新开航线奖励所要求的最低飞行架次。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新开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 开通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资助项目

(一) 资助对象:

开展通航短途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 资助条件:

1.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深圳市内;

3.在线上[如企业官方票务网站、票务APP、票务小程序、第三方OTA(Online Travel Agency,线上旅游代理)平台等]或线下(如售票处等)面向公众公开售票;

4.境内航线:批复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航线常态化运营(航线起终点固定并提供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服务,下同);

5.深港跨境航线:航线起降点在深圳与香港口岸,航线常态化运营;

6.飞行架次计算标准:起降点均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一个架次;起降点仅有一个在深圳市内的,一起一落计为半个架次。

(三) 资助标准:

1.境内航线:

(1)每条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首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3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30万元;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度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3)该企业同时申请上述两项奖励且符合航线奖励的,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核算须扣除当年申请航线奖励所要求的最低飞行架次。

(4)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

2.深港跨境航线:

(1)每条航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一条航线仅奖励一次。

(2)每年企业年度总飞行架次达到100架次奖励5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架次奖励50万元。

(3)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航线奖励与总飞行架次奖励之和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条 打造高端创新载体资助项目

(一) 资助对象:

在我市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的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 资助条件:

获国家民航主管部门认定授牌的民航重点实验室落地深圳,但是对落地深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深圳市现有其他政策执行。

(三) 资助标准:

民航重点实验室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实际发生总投资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联合体成立的由其中一个单位进行奖励申报,每个民航重点实验室仅接受一次奖励申报。

第二章 资助审核与发放

第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细则或上级部署下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主体应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提交申报资料的,应在市交通运输局通知补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补充提交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资助申请。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资助申报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认定和复核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制定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三条 从事低空物流和低空运输的企业飞行数据由我市低空智能融合系统平台运营主体负责提供复核数据。《若干措施》有效期首年出现企业可复核飞行数据不足一年的,对企业的飞行规模要求和奖励标准、奖励上限均按天相应折减。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其门户网站公示资助审核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主体名称、资助金额、与资助条件相关的主要信息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异议书,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复核,核实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相关异议不成立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有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交通运输局的部门预算。年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如经审核的资助项目总额超出年资助资金总额,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各资助项目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不予资助:

(一)资助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同级同类型财政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资助资金进行信用审核时,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信用中国(广东·深圳)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

(三)申报主体存在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

(四)申报主体当年申报的资助项目所使用的航空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

(五)申报主体当年因航空器噪声污染等被多次投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市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改正,拒不整改的。

第三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对资助资金申报主体的跟踪,对资助资金发挥的作用和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交通运输局后续资金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自觉接受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及其他重大恶意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职并保守秘密。第三方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主体串通作弊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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