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叫卖的山寨手机仅值430元,为何被判赔50000元?一家铅笔公司,怎么竟然侵了著名金店的权?……24日上午,广州中院公布2010年度广州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十大案例,以下几个案例很典型。
欲“傍大款”,倒赔4万元
“拍拍网(paipai.com)”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注册经营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其上线一年后,广东远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远景公司)注册另一网站(paipai.org.cn),注册者为伍某。该网站使用了腾讯公司享有商标权的“paipai”、“拍拍”等商标及其广告语,通过链接开展多种类的网上电子商务,并且其未标注版权信息,因而被腾讯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令远景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该域名由腾讯公司注册使用。注册团体和注册者均称该网站系伍某个人注册并使用。但是,法院认为交易平台网站涉及网上交易种类繁多,非伍某个人有能力完成,因而由远景公司赔偿腾讯公司40000元。
铅笔刻“老凤祥”,被告了
去年,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老字号商标,与广州一个卖铅笔的商家对簿公堂,令坊间哗然。老凤祥诉称,广州市白云美华商场出售的6151-HB的红色铅笔使用了老凤祥的标志,请求判令商场和售卖铅笔的商家苏某赔偿损失。
广州市白云美华商场、苏某则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商品来源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文具行,为此提供了公证书和购买物品清单。广州中院终审判决,白云美华商场和苏某销售被控产品有合法来源,但仍须承担商标人的维权费用8300元。
与“镛记”相似,赔了15万
香港鏞记酒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鏞记酒家)取得“镛记”文字商标,其企业名称也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字号“镛记”小有名气。而广州镛记餐饮有限公司(下称镛记餐饮)之后成立,其字号与鏞記酒家的商标和字号均近似,且在餐馆经营中突出使用“镛记”两字。
法院认为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镛记餐饮停止在其企业名称及餐饮经营中使用“镛记”字号,并赔偿150000元。
摩托罗拉“山寨版”,故意侵权
罗某明在某通讯配件城的档口内以430元对外销售山寨的“AURA”手机,山寨的“AURA”手机与摩托罗拉公司的AURA手机无论在大小、颜色、商标标志识均基本一致。罗某明同时将山寨“AURA”手机的图片传至网站、并对外发布有“高仿产品”欢迎大批量批发的信息。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销售手机的经营商,应当知道其手机所用商标是摩托罗拉品牌手机的商标,却故意在其档口销售仿冒的手机,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且主观上有故意,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0000元人民币。
服装图案“撞车”,也是侵权
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在对其某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委托他人制作了宣传图册,并于2009年1月完成。2009年3月间,喀什图公司发现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了含有与其登记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案的服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杰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民声称,已于2009年6月对自家的图案著作权登记。
法院认为,由于喀什图公司的涉案作品在其发现杰晖公司涉嫌侵权行为之前已经公开,根据同业竞争者的互相关注度较强等特点,推定朱某民和杰晖公司有接触喀什图公司在先完成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同时朱某民没有证据证明其自行创作被控图案。于是,法院认定杰晖公司和朱某民的行为侵犯喀什图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