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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20 11:36

国务院:严重失信主体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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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国新办就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对严重失信主体应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建立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针对建立诚信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提出两个具体的重要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失信市场主体,要按照《指导意见》开展联合惩戒,使他付出惨重的代价。第二,凡是在其他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将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据悉,《指导意见》的亮点首先是联合,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其次是并重,既注重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注重对守信行为的激励。

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总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并且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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