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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6 10:39
虚拟运营亲历者讲述:当时我们如此谈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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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维珍当时进入中国虚拟运营主要是基于中国战略考虑,并非完全以赢利为目标,当时主要考虑利用维珍多样化的资源拓展市场,增强用户粘性。在电信运营商的选择方面,维珍一般不会选择主导运营商。当时,由于这家运营商在青少年品牌运作方面比较薄弱,因此选择这家运营商洽谈合作的可能。

根据当时的电信管理条例,在中国电信市场,是不允许虚拟运营商经营,所以维珍避开了虚拟运营的概念,不强调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而是利用基础运营商的网络,共同开发产品。维珍也没有独立的计费平台,在品牌上,维珍也提出采取共同品牌的方式,例如用户开机界面首先出现的是国内这家运营商的logo,在分成方式上,也强调以收入分成方式而非批发话务的方式获得收益。经过漫长的谈判,双方基本达成一致,也签订了合同。

当时维珍以及计划在中国投入运营,投入了2亿元,招聘了200人的团队,其中100人的客服人员。但最终还是因为政策原因,双方的合作最终没有落地。

  ——原维珍中国商务拓展总监、现野村综研通信战略部总监 刘羽

逐条讨论与拉锯

由于当时该运营商的青少年品牌是其短板,而英国的维珍在年青人客户群方面运营得非常成功,因此2003年底,维珍开始接触某省级运营商时,双方有了合作的可能。

根据当时政策,国内不允许虚拟运营商存在。2004年初,维珍移动代表团介绍了他们为进入中国准备的新商业概念“BLR-Brand Led Resell”,即品牌导向的移动转售业务。BLR方式巧妙规避了一些当时的禁区,突出转售商品牌优势的同时,并不强调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当时国内运营商对此产生兴趣,但也担心重重。由于中方缺少经验,谈判的谅解备忘录几乎完全由维珍准备。随后双方在几乎所有移动服务运营的环节上逐条讨论和拉锯。一直从4月谈到2004年的最后一天。谈判之所以艰苦,是因为转售业务绝对是个牵扯到移动通信服务方方面面的复杂业务。加之当时没有经验而且非常谨慎,需要不断地停下来探讨是不是有违反国家政策的地方。2005年夏,在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签署了商业合作协议和服务保障协议。双方进入项目准备阶段。而我当时所供职的某运营商则开始向集团和上级部门申报待批。

从形式上来看,当时这个BLR业务,也已经远超普通的业务代理的范畴。因此,也很难获得当时政策的支持。在“某商”将合作方案报批的过程中,自然也遇到了诸多政策的障碍,最终一直停留在研究阶段而不能获得结果。

最终维珍结束了在中国的等待。

  ——原国内某运营商谈判代表之一、现野村综研通信战略部总监 陶旭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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