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面对电信行业恶性竞争不断加剧等趋势,业内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加强电信监管并改革监管机制。
有人直陈“行业宪法”《电信法》的缺位是诸神之乱的根源,有人建议要改变国企的利润考核机制,也有人疾呼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在不绝于耳的建议声中,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纷至沓来”,但各地的竞争乱象却像“摁下葫芦浮上瓢”,恶性竞争事件仍时常见诸报端,毁了行业形象,也伤了员工们的心。
正当人们苦苦思考中国电信业监管应走向何方时,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要求在地市行政区域内成立邮政管理局,于是乎许多业内人士“眼前一亮”,随之疾呼电信业也应效仿之,纷纷表示“‘监管下沉’才是电信业监管改革的必由之路”。
立法缺失为乱象根源
似乎设置一批官位,成立一个部门,我国电信市场竞争就会趋于理性。这实在有点庸医给药的感觉,且不说这与“大社会小政府”、国家精简机构的大趋势不符,恐怕以当前普通民众对一些地方政府执政水平的感知来说,难免也会让人怀疑设置地市级电信监管部门仅是徒增一群尸位素餐的官员而已。
因为在如何调节市场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上,历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管理当局都有不同的偏好。
是应该依靠法律法规还是行政命令,是应该依靠法官还是领导,是该用清晰可执行的法律条文还是指代不清、朝令夕改的行政文件?
答案恐怕是显而易见的。
含混不清的市场监管行政文件是造成监管人手不足的原因,这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是依靠清晰的法律关系调节市场关系的直接后果。
为什么电信行业竞争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能依靠法院解决而大多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出面协调或者下发行政命令和通知?尽管行业的专业知识可能是法院审理的门槛,但是缺少清晰的行业管理法律大典则是根本原因。
可以看到,不管是美国的FCC还是英国的OFCOM,尽管他们所负责的内容和职责以及当地运营商的数量,甚至管辖的区域范围恐怕都不比中国电信业更轻松,但在这些发达电信市场国家,当遇到纠纷时,即使是运营商与监管机构的纠纷,其也往往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而不是更多地诉诸行政协调。
要知道,增加行政监管人员的数量,是一种回归计划体制的人海战术。况且,没有法律调节的结论,恐怕在严肃性和效率性上很难得到保障,从而使得管理部门出台更多文件,结果就需要更多的官员去监督执行,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邮政监管体制适合电信?
同时,也有人拿邮政行业类比电信行业,认为这两个行业有着相同的行业结构,从而推论认为可以采取相同的监管体制,这显然忽略了自从邮政与电信分离之后,电信行业的市场特征和技术特征已与邮政系统完全不同。
尽管从传递“信息”这个角度看,两者都有全程全网、普遍服务的特点,但是无论是从业务受众的范围还是提供服务的工具,两者早已完全不同。而且从市场参与者数量的角度看,地方邮政服务市场从理论上是一种市场主导的竞争体制,而电信行业则是多寡头垄断竞争体制。
邮政的这种区域性的多市场参与者自由竞争体制,适合以行政区域为边界进行监管划分,而且与电信行业的运营商竞争行为不同,邮政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多是由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自己完全控制的,而运营商则完全相反,来自各个运营商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管理考核要求使得地方运营商有很大一部分市场行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约束,其自主性并不如那些快递公司。
那么,如果监管机构下沉到地市,当区域市场的监管者不能从更高的层面影响运营商市场竞争策略时,为了工作绩效或者其他,对运营商具体市场行为的干预自然会越来越多,这是一种回归计划经济的管理倒退,显然不是有识之士希望看到的。
开放性缺失加剧恶性竞争
此外,若要理解电信市场竞争日趋严峻现象,就要首先认清恶性竞争制度的根源之一——开放性的缺失,其不仅包含民营资本进入电信行业的问题,更多则是其它行业对电信行业开放的问题。
为什么开放民营资本进入电信市场是解决电信行业竞争乱象的关键?主要原因在于,电信行业的国企体制是非利润或者非完全市场导向的,很多市场竞争行为的出现是由于缺少利润约束,也没有足够预算限制。但是民营资本的进入后,由于其是需要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并对利润较为关切,从而不会导入非理性竞争,进而可引导行业理性竞争。
目前,中国电信行业在经历了十年高速发展之后,很可能已经失去了进行最佳管制制度安排设计的窗口期,这不单因为电信行业自身进入增长的瓶颈,从而失去依靠行业发展解决系统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随着电信行业与金融、互联网、广电、媒体以及其它各个行业的深度融合,尤其是随着中国三网融合进程的展开和全球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信行业与这些行业的耦合程度也愈加紧密。
但是,在电信行业与其它行业融合中,这些行业对电信业开放依然不够,不能从实质上解决庞大的电信资产如何通过在其它行业的拓展实现增值和盘活的问题。
不向电信行业真正开放其它行业,电信运营商又面临行业增长率下降和利润考核增值的悖论,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竞争秩序问题恐怕就需要较高的管理智慧了。
总之,尽管中国电信行业的监管由于牵涉过多的内容和内涵,使得各方很难达成共识,比如,其既牵涉到电信管制目标体系的设计,还事关电信行业市场化的改革,既有监管机构制度安排问题,也有电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问题,但是至少所谓监管下沉不应该列入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