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与腾讯之间的“3Q大战”暴露出我国互联网用户隐私权保护的监管空白以及互联网立法的滞后。而日前工信部完成的《信息安全条例(报送稿)》则不失为雪中送炭的好消息,其中就对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各种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于保护互联网用户隐私这个既现实又长远的问题,整个行业还需要做些什么?
近日,由360与腾讯围绕“窥私之争”而引发的“网民隐私权”话题成为业内及广大网民普遍关注的焦点。公开数据显示,我国QQ用户数已超过6亿,如果海量用户隐私被窃取用以牟利,将涉及大量民事纠纷、经济案件和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会造成巨额损失,而且还蕴藏着不可估量的风险。可以预见,如何保护好网民隐私,将成为我国监管部门面临的严峻挑战。
利益厮杀下的恶性竞争
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和网络攻击事件的递增,我国网民隐私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对部分木马和僵尸程序抽样的监测,2006年我国约有4.47万台计算机受木马控制;2007年木马病毒危害增长最快,约有99.5万台计算机受控制;2008年受木马病毒控制的计算机降至56.56万台;2009年我国境内被木马病毒控制的主机IP地址为26.2万个,境外有近16.5万个主机IP地址参与控制这些计算机。除了木马外,互联网企业搜集用户数据、分析用户上网习惯的行为也愈演愈烈,各种公开扫描用户隐私数据的软件也层出不穷。此外,“云查杀”等新兴技术在带给互联网便捷的同时,也给网络和用户隐私带来安全隐患。
“3Q大战”的背后,则是新兴互联网行业利益厮杀和恶性竞争的结果。当前,互联网行业的症结在于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应有的行业自律,其后果可能造成一方独霸的局面,损害产业发展的环境和形象,最终损害互联网用户的根本利益。在这种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下,行业垄断和无序竞争必然导致类似腾讯与360纷争事件发生,而受害的还是用户。此外,在“3Q大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更是全面沦陷。仅有的一点声音来自北京市消协,但其柔弱的声音中也只不过是呼吁政府干预。透视“3Q大战”,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对于整个IT行业乃至整个商业界,真正需要反思和总结的是如何提高企业自律,让中国企业在良性竞争中成长。
立法滞后下的监管缺位
许多分析都认为,此次“3Q大战”扫描出我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四大法制漏洞,即互联网领域缺乏一套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套公正的经济纠纷调解体系、一套强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从现有的互联网法规、条例来看,有关网络监管法规立法层级较低,有关网民隐私保护更是散见于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条例和规章。目前关于网络信息监管的立法,效力等级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涉及法规仅部委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十余条。这些法规牵涉到个人隐私问题的规定相对较少,主要规定仅涉及监管部门的设置、国际出入口信道管理、禁止截获通信、个人资料使用、网络监管内容、网络行为监管、通信资料的保存和使用等相关内容。关于监管的大多数条文都过于原则性,缺乏实践操作规则。
我国网络信息法学专家、广西民族大学教授齐爱民表示,政府监管不到位与我国网络信息产品行业“既无行业自律规范,也无具体可操作性的政府法规”有着密切联系。政府应何时管、如何管,都缺乏明确的依据,这就导致政府部门在此事件上无从下手。缺乏完备的法律规制,仅仅是监管滞后的一方面原因。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认为,政府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从而产生了监管滞后的问题。但相关监管机构,如公安部、工信部、工商局、发改委、商务部等,究竟由谁来管,更是政府无法及时介入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上的职能分割现象严重,加之该事件所涉及问题确属新兴领域,法律并未明确,给及时监管带来了障碍。
目前工信部和公安部的介入使得双方的争斗趋于缓和,但是种种迹象表明,监管者对此态势的发展并无解决良策。监管部门的介入仅协调行业软件兼容性问题,未涉及对“窥视用户隐私”问题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