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8月份被广电总局“黄牌警告”的互联网电视有望得以“放行”。在2009年年末的一次论坛上,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司长肖华透露,工信部已与广电总局就网络电视的发展进行沟通,“双方沟通的结果很乐观,可谓进了一大步”。与此同时,国内多个彩电企业近期纷纷表示,将停产大尺寸非互联网电视。业内人士普遍分析,互联网电视是3C融合的标志性产品,网络功能必将成为彩电标配,国内彩电市场在明年将进入互联网电视竞争元年,而竞争的焦点将在极易引起版权纠纷的内容方面。
“成”也内容
今年以来,国内彩电企业TCL、创维、康佳等纷纷推出带有上网功能的互联网电视。这种新产品被国内彩电企业及彩电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给予了厚望。“插上一根网线,电视机就可以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和娱乐节目”的功能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多媒体董事长林茂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平板电视已进入成熟期,但在3C融合中,平板电视在网络功能方面要有大革新才会有市场。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司长肖华称,互联网电视是基于国情和国内消费环境推出的,很快赢得了市场。
根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旗下奥维咨询对1200个城市家庭的入户调查,消费者对电视加载网络功能的受欢迎程度达到84%。。这充分说明互联网电视已经得到高度认同。2009年第三季度国内彩电市场广义的互联网电视市场零售量比重已经超过20%,预计今年互联网电视的增速将超过50%,销量比重将占到整体液晶电视的35%以上,这意味着今年国内互联网电视的市场规模将超过300亿元。
此外,随着产品普及以及“价格战”,平板电视的利润其实已经非常低了,通过开发高附加值的网络电视,可以提高彩电业的利润。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同尺寸网络电视的价格比普通平板电视贵1000元左右。如此大的市场和利润让国内几乎所有彩电企业纷纷试水。
互联网电视能完成消费者想通过电视上网的愿望,从电视机构造来看,似乎就是芯片功能变得更加强大而已,不过有硬件还得需要软件,那就是内容。但由于彩电企业贸然涉足网络内容制作领域,前期投入成本大、风险高,盈利前景并不清晰,彩电企业往往选择与网络内容商合作。
一夜之间,新浪、迅雷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海信、TCL、长虹等电视生产厂商合作,共同推出互联网电视,通过在电视终端上提供影视下载、资讯浏览等网络服务功能,形成“内容+终端”新模式。
“败”也内容
就在彩电企业与内容商合作,希望在2009年看到互联网电视迎来大发展时,广电总局一则通知击碎了彩电企业老总们的美梦。
去年8月,广电总局发布的一则《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厂家必须取得许可证才可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事实上,取得许可证的条件非常苛刻。
广电总局此举无疑给互联网电视戴上了“紧箍咒”。 可能有些人还记得,早在2005年,盛大就基于互联网电视理念推出了“盛大盒子”,通过“盛大盒子”,用户可以在电视上点播、下载互联网内容。但“盛大盒子”次年即被广电总局叫停,光荣地成为“烈士”。所以彩电企业老总们对广电总局的通知异常紧张,害怕互联网电视遭遇“盛大盒子”同样的命运。
近几年,广电总局一直都在对互联网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和整顿,打击涉嫌侵权等问题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重点对象就是未取得许可证播放视听节目的网站以及取得许可证但非法播放视听节目的网站。期间,与各个彩电企业合作的内容提供商成为监管主要对象,如迅雷、搜狐等就经常因“盗版”事件被告到法庭、吃上官司。广电总局对互联网视听节目这场监管风波无疑就波及了彩电企业。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电视已冲击到一些电视台和有线网络运营商的利益,广电总局一直在密切注意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董年初就曾公开撰文称,互联网电视存有三大隐患:严重冲击内容产业,互联网上盗版横行,著作权人利益屡屡遭受侵犯;伤害消费者利益,用户以超过同类电视20%以上的价格购置互联网电视机,目的在于主动观看到更多的内容、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但互联网电视机服务不规范,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影响文化安全,互联网电视服务系统是一个封闭的虚拟专网系统,内容发布平台与用户消费行为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绑定关系,政府部门也很难从技术上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有效监管。互联网电视被推到“风口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