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广电总局发布了监管互联网电视的相关政策,要求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的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时,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牌照”限制再一次摆在了视频内容商面前,同时成为悬在彩电制造商头上的“利剑”,而两者在产业融合下谋划的一场“淘金盛宴”,是否将成南柯一梦?
面临内容“枷锁”
今年上半年,互联网电视成为各家电视生产销售企业的新卖点。
海信、长虹、海尔、创维等彩电企业先后与迅雷、搜狐、新浪合作,推出了自己的互联网电视。用户可以在电视上直接连接互联网,实现海量下载或者在线看电影、听音乐、浏览新闻……
据北京连锁家电卖场的销售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互联网电视的销量已占平板电视总销量的近30%,被彩电企业奉为未来电视产品的发展趋势。而一旦这种新型产品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并得以普及,互联网行业以及薄利的电视产业都将迎来新一轮突破性的发展。
然而,广电总局近日下发的一纸公文,却让彩电产业为之一震。广电总局指出,“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文件在提出“牌照”限制的同时,要求提供相关运营服务的企业应该具有节目播控、节目导视、版权保护等功能的集成播控系统,如发现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彩电企业而言,在平板技术没有大突破的情况下,需要推出新的卖点以刺激消费者,增加上网功能就是提高销量的方式之一。而广电总局的新规使互联网电视在内容源上受到更多的限制,这将导致互联网电视原本有限的吸引力大打折扣。
家电观察家刘步尘认为,许可证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互联网电视在国内的发展还处在“实验室”阶段,电视上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很多高清电影、连续剧的下载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企业竞相推出互联网电视,必然面临监管政策从紧带来的风险。
绕不过的产业监管
互联网电视的普及能否成功?广电总局的新规在提醒人们,政府的态度不可忽视,而产业监管更是绕不开的课题。由于涉及跨产业合作,互联网电视似乎更容易“失控”——内容上难以监管,存在版权纠纷风险,制片商所依赖的DVD和版权销售收入将受到盗版的冲击。更为重要的是,其对传统电视台的收视率和收入都将造成影响。
作为视频内容的监管部门,广电总局从未放松对互联网电视的关注。有消息称,广电总局曾向山东、广东、四川等地方广电管理机构发文,要求对本地电视机生产企业推出的互联网电视进行密切关注及调研。
然而,工信部显然对互联网电视持支持态度。国内主流的电视机厂商均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开拓国内市场成为规避业务下滑并保持增长的最重要引擎,互联网电视正是企业大力开拓市场的重要契机。工信部甚至将电视与互联网的加快融合,划入中国彩电业2009年发展的三大趋势之中。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可能让电视机厂商在选择网络合作伙伴时更加谨慎,而此前高歌猛进的市场推广速度也可能随之趋缓。
目前来看,政策还是为互联网电视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广电总局加强的是对电视节目的监管,并没有封杀互联网电视。关键问题是在未来加强企业与两大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TCL相关人士透露,工信部和广电总局近期会召集相关的彩电企业,对产业发展方向进行研讨,彩电企业接下来在后台运作、与政府和内容商合作等方面还存在发展空间,如果协调得好,产业机会将能得到更多释放。
虽然广电总局对于网络电视没有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态度,但是在电信运营商、电视制造商、内容提供商采用怎样的合作模式等问题都尚未解决的背景下,广电总局的产业监管政策与厂家的市场化策略之间的博弈,才刚刚拉开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