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