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公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出现资产损失的处理办法;并强调10月1日起,央企违规投资、理财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将受到严厉惩处。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还强调,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该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情况下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均被列入“问责”范围。
《暂行办法》将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并分情况做出了相应规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其中,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中央企业已经摆脱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产权状况,而经过不良资产置换、主附业分离、产业范围重新划分之后,中央企业的制度包袱、历史包袱统统减轻甚至消除,这时候出台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质量优良的中央企业资产的制度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高了央企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违规投资理财行为将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资行为也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