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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 08:21

广电总局制定暂行办法卫星接收设施实行许可制

北京青年报  张玉洪

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行为。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按照该《暂行办法》,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该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其中,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在罚则方面,该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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