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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0 08:14
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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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下称《从业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试行过程中,国企领导人在廉洁从业方面还是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少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社会上的不法商人勾结,利用国有企业掌握的国有资源、资产、资金,通过现金投入、融资支持、给予承包下属企业、提供销售渠道等手段,帮助一些无资产、无人才、无资源、无设备的私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个人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比如,中石化原总裁陈同海就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超过1.95亿元,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相比试行,“转正”后的《从业规定》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为人、处事、行权,都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关口前移防范案发

一直以来,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廉洁从业方面的规范,往往重事后处罚轻事前的宣传和教育,《从业规定》在这一方面补充了大量的内容,将遏制腐败的关口前移,防止相关案件发生。

《从业规定》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特别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从业规定》还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值得关注的是,《从业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国企领导人员的范围,认为应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严禁自定薪酬

2009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国有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从而导致利润下降,为此一些国企高管主动采取了系列降薪措施,上汽集团等9家沪上大型国有企业高层带头减薪,最高降幅达到40%;河北国企领导带头降薪超过20%;吉林国企老总年薪48万元封顶等等。

但业界对国有企业领导的薪酬标准等问题仍争议颇大。《从业规定》也对此予以明确,未经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除这一原则性规定外,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资委等共同参与制订的的“央企高管薪酬规范”即将出台。据悉,此次“央企高管限薪”将不同于金融机构高管“限薪令”统一划出“上限”的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确定央企高管总体薪资水平下调的前提下,将不会为央企高管的收入设置“统一上限”,而是针对每个不同企业的情况,以相应公式计算后单独划定。

此前,国资委做过相应的调查,调查显示,2008年央企高管平均收入为53.1万元。尽管将采用“非统一划线”的方式,但是央企高管的平均收入水平仍要下降。而国企高管薪酬的构成则有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认为,高管薪酬原则要注意行业之间的平衡,也要注意企业内部的平衡,高管和职工的收入要相互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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