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联通突然封停了10万张8元特惠套餐卡,涉及人数众多,由此引发的影响也很大。
消费者购买手机卡并且充值缴费并使用,联通卖出手机卡并收取话费,双方是一种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过出现几种情况时可以不履行合同: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特殊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消费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吗?显然不是,因为这是格式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吗?好像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吗?更没有了,北京联通说自己利益受损,但是北京联通并非第三人,而是合同的相对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吗?很显然,双方没有达成哪个非法目的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吗?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手机卡的套餐问题。所以,这个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手机卡资费制定方为北京联通,自然谈不上联通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对自己显失公平。而且,即使如此,也是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能自行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显然也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范围。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除了第一点不可抗力和最后一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的三点主要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消费者按月缴费,没有违约,北京联通自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所以笔者认为,北京联通封停特惠卡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编者注:北京联通此前声明,8元1.9G流量卡为特定集团客户的定向流量套餐,市场流通均涉盗窃行为,已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