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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4 14:33
全球商业博弈,政府应扮演何种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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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Grant Thornton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最新公布的2011年《国际商业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未来3年中国内地企业的商业并购意愿大幅提升,45%的受访企业有启动商业并购的意向;不仅如此,其中计划实施海外并购企业的占比更高达26%,创自2008年以来之最。

不难看出,在全球经济复苏和一体化趋势深化的合力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通过海外并购的方式,开始参与全球性的商业博弈。那么今天,在我国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历史和经济语境下,在我们自己的跨国企业走出国门,艰苦开拓国际市场之际,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又该如何演好自己的角色呢?

责无旁贷,政府必须作企业后盾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效率上更具优势的“海外并购”已成为中国企业实现国际化布局的首选。然而回顾从联想收购IBM笔记本业务、到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再到最近的华为收购3Leaf等一系列收购案,我们发现,很多中国企业的海外(尤其是美国市场)并购之路其实非常坎坷,且真正的障碍往往不是商务因素,而是那些诸如“威胁国家安全”等莫须有式的罪名。对此,普华永道的企业并购服务合伙人李明表示:“相对于竞争对手,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往往需要花费更多的力气。一家英国公司收购美国企业,与一家中国企业收购美国企业是不一样的。”


  从客观上分析,我们的“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并购时遭遇的困境,其实并不难理解。

巴黎NEC商学院的跨国公司研究专家——拉尔松(Jean-PaulLarcon),在其著作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跨国企业的实力。因此,当今围绕跨国企业展开的博弈,早已不单纯是企业间的竞争,更是国家间的角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政府为自己的跨国企业提供商业的、尤其是政治的、外交等方面支持,早已是国际通行的“潜规则”。

由上可见,在全球性的商业博弈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可谓至关重要。面对如此的国际惯例,若没有来自政府的强力支持,单凭企业的一己之力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并实现正常的商业拓展将无比艰难。所以,在企业“走出去”进程中,政府必须成为企业的坚强后盾,要具备为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的能力。

事实上,政府如何支持企业,远比支持本身更重要。我们必须对重点支持哪些产业、在哪些时间节点进行支持、采取哪些手段支持、坚持哪些原则等一系列问题进行通盘考虑,既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等手段,提高企业国际化运营的效率;更要在走出去企业遭遇他国政府不公正待遇时,及时启动制衡性措施,以确保本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合法权益。以此次华为被迫放弃收购3Leaf为例,若政府有关部门在与美方积极抗凝的同时,能够对美方企业在华的收购项目,采取对等的行政措施,那么这起收购案的最终结果或将出现很大改观。

它山之石,CIFUS模式值得借鉴

有数据显示,中国已经连续19年成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冠军。随着在华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外资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外资对中国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回避——国内的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等诸多领域日益成为外资并购的“盘中餐”,我国的大部分行业和产业正遭受着通过并购形式的外资渗透,并呈几何级数蔓延。让外资进入中国更加规范和透明,已成当务之急。

虽然自联想并购IBM笔记本业务之后,很多国内媒体出于愤慨将CIFUS称为“站在美国门口的野蛮人”。但痛定思痛,其实CIFUS的做法对我国正在构建的外资审核机制,具有相当积极借鉴意义。如CIFUS的“民主集中制”,即一个部门协调全局,可以灵活主动地针对外资发起审查;再如其“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审核原则,只要涉及军用、安全、高科技、稀有资源或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即便涉案金额再小,也却不放过。

事实上,全球很多国家都建立类似CIFUS的组织或法规:俄罗斯经过90年代国企大拍卖后,由普京签发总统令,公布了禁止私有化的 1063家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名单,包括油气、铁路、电力、军工类大企业;印度自称其外资政策“最透明开放”,对多数外资进入不需审批,但依然限制外资进入媒体、房地产、通讯服务等领域,外资申请需经17个部门批准,其内政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外资并购案可以一票否决;日本政府设“公正交易委员会”审查外资并购,且其法院有权紧急停止企业并购行为,并通过强大的行业协会予以监视……

有专家表示,构建中国自己的外资审核机制,可参考CIFUS模式,通过反复化审查范围,形成更为具体的行业清单,并及时适度修订有关外商投资政策与准入范围的政策规定。对资源能源、高技术等要害领域,规定外资比例,保持中国企业主导权。例如,政府在审批类似诺基亚-西门子收购摩托罗拉无线业务的申请时,就应充分考虑华为与后者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以维护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国家利益为第一要旨。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外资管理模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我辨证吸收希望经验的重要原则,惟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把握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深化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才能切实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并对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正常拓展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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