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天创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风险与运营商的对策》之上篇。
Vodafone公司2008年针对投资者的一项社会责任调查表明,客户隐私保护问题的受关注程度仅次于气候变化问题,排名第二。
在国内,随着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电信业务在满足用户各种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比以往更多的、更复杂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问题。这给国家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给企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移动增值业务相关的隐私权的法律与涉及的业务
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主要涉及到宪法、刑法、民法,下面梳理一下与电信业务有关的条款。
(一) 宪法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为后来其他部门法和特别法规定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以及为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这一条文指明,通信领域中的隐私权保护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保护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从通信活动特点出发,通常意义上的通信秘密范围应包括3个方面的信息:(1)通信内容信息,即公民在短信、邮件等通信活动中具体表达的内容、用户地理位置;(2)通信活动信息,包括通信业务的收发人、主被叫号码、用户手机状态(通话、会议、关机等)、邮箱地址、联络的时间、地点、频次、通信费用、开销户资料等;(3)用户基本信息,包括通信各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通信费用等情况。这些通信秘密,非经严格条件和程序,不允许随意收集、查询或调取。
通信内容信息涉及到短信、彩信、手机广告、手机邮件、移动IM、手机定位等业务;通信活动信息涉及到每类电信业务;用户基本信息涉及到已登记身份信息的每位用户。
通信自由包括个人拥有不被不想接受的通话或信息(如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打扰的自由。通信自由涉及到每类业务。
(二) 刑法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款涉及到手机邮件、短信、彩信等业务。
刑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该条款涉及到每类业务,提示运营商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 民法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