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移动公然出售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给广告商,牟取暴利,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其负面影响力之广、之大,前所未有。殊不知,通信用户信息属于国家资源,出售用户信息将危及国家信息安全,特别是刚刚结束的“两会”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其明确指出出售个人信息已构成犯罪。
通信用户信息“贱卖”不得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个人信息被滥用主要有三种:其一,擅自提供个人信息;其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其三,有关机构不能对掌握的个人信息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个人信息遗失、泄露。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08年所作的一项公众社会调查显示,88.8%的人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其实,办理移动业务、医院检查、办信用卡……生活中有太多场合需要填报个人信息,手机号码、住宅电话、通讯地址、邮箱,甚至是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一应俱全。然而,这些用户信息却掌握在缺乏法律监督的企事业单位手上。就中国移动来讲,截止到2008年12月总用户数已达4.57亿,这是非常一个庞大的用户数字,而这一数字的背后却是一个又一个用户的信息。假若这些信息被出售,这何止是个人安全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国家信息安全层面的问题。毕竟,通信用户信息属于无价的国家资源,不是可以任意出售的“私企”资源。
据“3?15”记者暗访,叫卖信息公司的员工称,详细的个人信息都是由专营公司统一向通信公司购买的,每条信息从1毛钱到50元钱不等。真是让人骇人听闻,诚然,在信息时代,信息就是资本,可以转化为资金,这是市场经济里淋漓尽致的体现。从这一层面上讲,中国移动出售用户信息获取利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其更应该明白,用户信息属于国家资源,它们是受法律保护的。用户仅仅是将自己使用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提交,而中国移动有义务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和看管,而不是“贱卖”用户的忠诚,同样,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通信用户信息都同属国家资源。企业有责任担负起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否则就将是违规操作,触犯法律。
违规出售“国家资源”危害大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出售个人信息,已触犯刑法,是一种犯罪行为。
据有关律师称,新出炉的《修正案》之所以把公权机关泄露个人信息列为犯罪,是抓住了事情的关键——泄露个人信息的本质即公权侵害私权。首先,从社会危害度看,公权机关、电信商、银行等掌握了庞大的个人信息,如果公权私用,其社会危害比个别人倒卖个人信息严重不啻千万倍。其次,从犯罪的客体上说,这些部门依赖职权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就应有公益性、公正性,如果泄露谋利,公权私用,那不仅是侵害公民私权,而且还侵害了公务行为的正当性,损害了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关的信誉,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可见,违规出售通信信息用户这一国家资源,已经侵害了国家利益,危及国家信息安全,其危害力度特别大。
完善立法维护“国家资源”安全
《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可见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力度不断在提升,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升到刑法层面,提升了其威慑力,但刘春泉律师认为其仍有局限性:一方面,法律禁止出售和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主体还只是银行、医院等少数机构,像房地产公司这类的商业机构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针对信息泄露方,而没有针对购买和收集一方的惩罚措施。他同时还表示,“从法律上预防个人信息泄露要从源头上管理,禁止个人信息的买卖”。除了刑法的惩处震慑之外,还需有民法范畴的民事责任赔偿处罚相辅助。
此外,上海得勤律师商建刚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还应在于对商家的监控,商家必须恪守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同时,在法律架构上,应该增加公安机关对于商家违法披露用户隐私的调查,一旦有线索显示商家泄露用户信息,执法机关应介入调查,查明事实之后给予商家处罚。当然,现在执法机关介入案件调查还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因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显重要。
看来,要真正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仍然需要付出很多努力,但是我们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