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并给予政策支持,2015年全面实现电信广电及互联网三网融合。这一重大举措,引起了业界对“三网融合”新一轮的关注。本文试图通过世界各国面对“三网融合”的具体方法、措施,以及“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和技术走向,找出其发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以供同仁们参考。
今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并给予政策支持,5年内即2015年全面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并为这一路线图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一条线路就可实现打电话、看电视、上互联网等多种功能,中国百姓的这一梦想正在逐步成为现实。这可谓是顺应民意、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这对我国电信业和广电业的走向,明晰出了一个极其重要而敏感的革新征兆 ……
长期以来,我国的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是分水而治的,互不允许对方进入,“三网融合”就成了一个相当敏感的“禁区”。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产业正迅速走向融合,原先的行业壁垒已难以维系,固有生产关系的羁绊已相当明显。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吞食着传统的电信业务和广电业务,电信和广电都在交叉进入对方的业务,融合的业务已迸发出强劲的生命力,如火如荼、炙手可热的IPTV(网际协议电视或互连网协议电视)就是一个极好的佐证。
坦率地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喜欢新的东西,因为新就意味着要改变,改变旧的习惯、方式和理念。对此,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反应,但“三网融合”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阻遏和不可回避;接受与否,已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去做。
一. “三网”及“三网融合”的物理概念和特点
从全球网络的发展来看,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是现代信息传输的三大基础网络,它们在网络结构,信息传递及处理格式,设备部署及其具体性能等方面,都有各自的技术特点,分别为人们提供适合自身网络特点的业务。
1.电信网
电信网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为公用电话网,它采用铜线(双绞线)接入,信号传输方式为双向且完全对称。
电信网覆盖面广,管理严格,组织严密,其运营商具有长期积累的大型网络运营和管理经验,最接近普通用户,在提供全球性业务、实现全球几十亿的用户中的任何一对无缝的“端到端”、“一站购齐”等信息服务方面具备优势,并向从事信息交流的双方同等地提供中介服务,不对所交流的信息施加取舍处理。
电信网的特点是采用电路交换形式(交换是其网络技术的本质),最适合实时电话业务。业务质量高且有保证,其通信成本依据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距离远近和通话时间的长短。
2.广电网
广电网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为有线电视宽带网,射频带宽为750-860MHz,数据速率达到数十Mbit/s;采用HFC(混合光纤同轴电缆)接入,信号传输方式为不对称(用户上传的数据量小,下传给用户的数据量大),有线电视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挥主导作用,面向覆盖范围内的用户,主要从事“点”对“面”广播方式的音视频信息传播。
我国有线电视网的是世界第一大网络,建网成本较高,由于其肩负着党和政府喉舌的宣传和教育等使命,不但决定了它收视费的低廉(三网中收费最低);而且也决定了它是一个多层次的分配网,就是双向改造后,也改变不了其上层、中层、下层的分配关系(分配是其网络技术的本质),各个层次及各个地区的播出机构、节目源机构和管理机构之间,需要频繁地进行信息交流。
有线电视在视频服务、数据服务、电路出租、信息家电等应用领域具备良好的商业前景。
3.互联网
互联网是由世界各地原本孤立的计算机网络逐渐相连而成,随着嵌入式技术的发展,联网已经不再是标准计算机之间的事情,手机、家电越来越多的设备将成为互联网的新兄弟,未来,只要你能想到的东西,几乎就可以通过互联网相连。
互联网的特点是网络结构简单,传送网部分依托其他现存网络(如:电信网和广电网),信号交换采用分组形式,适用于传送数据业务。互联网技术更新快,业务成本低。通信成本基于带宽,而非距离和时间。
互联网的最大优势是采用了TCP/IP(传送控制协议/互连网协议)协议,该协议是目前三大网络惟一可以接受的通信协议。
另外,基于互联网的IP电话(在国际上绕过“国际会计汇率体系”,计费较低)和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4.全面理解“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是近年来通信业及其技术发展中的一个前瞻性概念,最早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提出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中。“三网融合”不是物理网络的合并或取代,而是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渐进过程,它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有着不同层面的含义。
(1)从法律层面讲,“三网融合”至今还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实现,全球也还没有那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促进、推进“三网融合”的词句。各国仍然依照《电信法》和《广播电视法》两部法律,来规范相关的网络业务。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联邦《通信法》和FCC(联邦通信委员会)的“部令”中,也没有类似促进、推进“三网融合”的词句。
(2)从技术层面讲,目前“三网融合”虽然在技术上有了重大突破,但是还没有一种技术能够完全替代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三大网络有一个同质异构的问题。如果一个国家把所有信息业务都放在互联网上来实现,就很难保证国家的安全。
(3)从资本层面讲,“三网融合”在不同国情的国家有不同的实践。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是主体,电信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置换,但各自的经营规则不能置换。所以,虽然在美国确实出现了资本层面上的“三网融合”,但在经营的体制上,仍然是各自独立运行。德国也是个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要对外开放电信市场,而不开放有线电视市场,因此不得不在2000年1月,将有线电视公司从电信公司中分裂出来,单独运行。
(4)从业务层面讲,“三网融合”有一个相互交叉、互为推进的过程。如果将电信和广电两类业务完全混同,必将出现社会信任危机的严重局面。比如电信运营商不得偷听或截留用户的电话,而有线电视的节目内容必须要监看和编辑,如果完全混淆,将难以制订法律。由此,欧盟于1997年3月成立了专门委员会,研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格局。1999年3月,欧盟议会通过了《维持电信和广播电视格局不变的决议》。
二. 全球的“三网融合”的趋势和走向
20世纪90年代末,ITU(国际电信联盟)就当代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情况,以及信息化社会演变的趋势,提出GII(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其目标是“通过互联、互操作的电信、有线电视和计算机等网络资源的无缝融合,构成具有统一接入和应用界面的高效网络,使人们能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一种可接受的费用和质量,安全地享受多种方式的信息应用及服务。”GII这种“通过高技术的支持,利用各种网络技术,实现网络融合以便充分有效地为人们服务”的思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
1.美国
美国FCC就是融合了对电信和广电进行监管的职能部门。1996年联邦《通信法》第621条C款特别提出:“由于有线电视网传输的是有线电视服务,因此不能将其等同于电信公司进行管理”。亚太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开始对本国电信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等加以调整。随后,各国通信业也出现了大量“三网融合”的企业兼并重组案例。
2.欧盟
欧盟1999年《电信、媒体与信息技术绿皮书》中明确:“融合指不同的网络平台能够传输基本相同种类的服务;或者指电话、电视和个人电脑等用户端设备的一体化。”2001年又颁布了新的“管制框架”,原“电信服务和网络”一词被“信息通信”所取代,新框架涵盖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网络,包括广播业务所使用的网络,其管制的对象是各种传输方式,而不是通信内容。目的是简化管制程序,适应各种电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德、法、西班牙等国先后颁发“关于电信公司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的规定”。
3.英国
英国从2001年开始,用了近三年的时间,对电信和广电的管制机构进行重组,逐步将原先的OFTEL、ITC(独立的电视委员会)、广播标准委员会以及负责无线频谱的英国无线通信局等九个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至2003年成立新的通信管制机构“OFCOM(通信管制局)”,并将现行的《广播电视法》、《电信法》、《公平竞争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组合而成的一部汇编性法律—英国《通信法》(共计900页);同时还出台了《电信公司可以从事视频服务》等规定。
4.日本和韩国
日本和韩国在通信业方面尤其是移动多媒体业务发展较快。韩国的多媒体直播新业务,由传统的电信运营商(如:SKT和KTF)和广播电视运营商共同提供,它们分别采用各自不同的技术提供业务服务。而且接收终端可以是车载的,也可以是手机。如今,韩国已经出现了同时存放DMB(数字媒体广播)和移动通信的两种接入芯片的手机,用户可边打电话边收看电视。
5.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1998年制订的《通信与多媒体法》明确:“管制基础不是针对所应用的技术,而是在多媒体价值链中所产生的供求关系,这个价值链是由网络、应用和内容构成”。该法所确立的经济管制、技术管制、用户保护和社会管制四方面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个价值链展开的。
6.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新西兰三国的议会为电信和广电分别立法,明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行驶管理职能。
澳大利亚设立广播局和信息发展局,新加坡设立媒体管理局和信息通信发展局,新西兰设立文化与遗产部和经济发展部,分别管理广播电视事务和电信事务。澳大利亚和新加坡,都将互联网内容服务视为广播电视业务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延伸,纳入广播电视法规的管制范围,由广播电视管理机构行驶有关的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