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数字电视》12月号第62期
广电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命题,但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公益性?这既是一个理论命题,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
比如,有线数字化凭什么要重新定价(老百姓称之为涨价)?有线的公益性是否等于福利性?在什么情况下为福利性?如果不等于福利性,如何解决福利性的投资和成本问题?有线公益性事业需不需要追求赢利性?有线公益性应该获得什么相对应的社会资源?在直播卫星、IPTV的竞争下,公益性是否发生了变化?……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回答起来却并不容易,拿出令群众和政府都满意的答复,更是难上加难,并直接造成当前广电产业化、数字化进程中的多重困境。
实际上,上述问题都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命题,即广电的公益性!
尽管笔者水平有限,但由于在实际运营中无法回避公益性命题的解答,仅在此做些抛砖引玉的分析,旨在发起探讨,寻求同仁们给出更好的答案。
广电产业的基本属性
论述广电产业的属性,就是论述广电产业的物品属性,特别是有线网络客观的物品属性,是关乎产业经济要发展、如何发展的基本命题。
任何物品都涉及两个特性的选择:排他性和竞争性。所谓“排他性”,即可以阻止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该物品的特性,如你买了一件西服,一般别人不能使用或占有。所谓“竞争性”,指的是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而减少他人使用该物品的特性,如公园里只有一个板凳,许多人都想坐下休息,如果你坐上,别人就坐不上,反之亦然。说白了,谁抢先了就是谁的。
对排他性和竞争性选择不同,形成了四种不同性质的产业或物品,即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公有资源和自然垄断,参见表1。
表1
过去,由于电视媒介传播被广电垄断,别的行业不能传输,具有高度的排他性和无竞争性,因此属于自然垄断。现在,虽然有了直播卫星、IPTV、互联网等竞争,但对于每个家庭而言,往往使用了谁的就是谁的,因此,具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广电网络正由自然垄断属性向公有资源属性转变,参见表2。
自然垄断的典型例子是消防,由武警消防总队独家负责,既排他又无竞争,但要求为全民服务,而且要提供好服务,否则就要问责!
“三网融合”将导致广电自然垄断属性的某种改变,但改变非常有限,差异在于由完全垄断变为若干寡头垄断,在向用户供给上具有寡头之间的竞争性;在用户选择上,没有排他性,谁的服务好就用谁的,不好就换一家供给。
以直播星为例。从经济学角度,直播卫星覆盖电视盲区是对广电自然垄断属性的必要补充,因为有线网络没有像消防一样提供全民服务;“直播卫星进城”属于属性的转变,增加了公有资源属性,让老百姓自主选择,谁的服务好就用谁的。
公益性与广电公益性
广电公益性研究是一个系列性命题,包括广电公益性的定义范畴、基本特性、基本特点和类别等。
公益性,英文表述为PublicWelfare&GoodsEstablishments,其基本性质属于服务,即公益性行业往往是公共服务性行业,如水、电、气、卫生、教育、通讯等。公益性的服务范围包括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也就是说公益性活动也包括某些经营性活动,如EMBA就是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开展的经营活动。服务方式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如有线提供电视传输服务是直接方式,电视台宣传健康知识就是间接的。执行者是部门和企业,即往往不是由个人提供的公益性。可以说,广电完全符合公益性所定义的范畴。
公益性往往具有六大基本特性——
特性1:外在性。公益性所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家庭生活必需的,但自身无法供给,需要外部供给者或服务者。
特性2:独立性。独立存在、并行运转,并构成相对独立的系统。
特性3:社会性。大部分公益性服务主要是依靠社会投资和建设,资金依靠国家财政解决,投资回报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特性4:共享性。公益性服务为许多单位和居民共享,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
特性5:无形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无形的服务,而不是有形的物质产品。
特性6:福利性。公益事业所提供的产品带有很大成分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性质;但需要提醒广电同仁特别注意,绝大部分公益性中只有部分福利性,而不是整体福利性;整体福利性的公益性产品非常少,如完全由政府出资的养老院、孤儿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益性所要求的是非营利性,而不是非盈利性(或非赢利性)。这里,“营利”是指谋求利润的动机与行为,而“盈利”是指收入扣除成本后所获利润,或指笼统的经营所得(利润可能为正或为负)。
“非营利”源自英文“Non-Profit”,“非营利组织”为“Non-ProfitOrganization”(NPO)的翻译。按照国际惯例,对于NPO的界定,最重要一条就是“不得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即不得有“牟利动机”。但这一点与日常经营并保持一定盈利并不矛盾,如若没有盈利,就不可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提供更好服务、发挥更好社会效益就成了一句空话。
举个从追求营利性又回归非营利性的例子。电信最早完全是自然垄断(邮电部时期),当其完成原始积累后,开始追求营利性,甚至是暴利,社会效益无法最大化;于是国家开始干预,先取消高额初装费(原始积累的主要来源),接着实施拆分和重组,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网通和邮政,导致固话资费大规模下降,电话通信全民普及。在移动通信兴起之后,基本重复着上述轮回,只不过主角由中国电信变为中国移动而已。
从电信业的发展历程看,广电同仁一定要明白国家干预有两个触发条件:一是市场不能充分地提供公共物品;二是产品生产和提供以及产品自身附带某种有害作用。
农民看不到电视,就符合国家干预的第一条,所以国家一定要发展直播卫星。穷人无法像富人那样享受更多的娱乐消费,只能选择看电视,但如果还要多付费、甚至特殊性付费时,必然引发百姓对政府的不满,产生不稳定因素,这时国家必然干预。电信在历史上不断被拆分,也符合国家干预的第二个条件。
针对国家干预的第一条,势必造就直播卫星来对有线的竞争;针对国家干预的第二条,势必要求“三网融合”与双向进入、并鼓励IPTV。实际上,造成此种竞争局面的责任不在国家,而在广电自身,是广电自己忽视了公益性要求、创造了国家干预的触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