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讯 8月19日消息(南山)商务部发布第2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终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根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8.0%-41.7%)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 则号: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根据初裁结果,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学株式会社 (Shin-Etsu Chemical Co.,Ltd.)8.9%
2.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7.8%
3.株式会社藤仓(Fujikura Ltd.)8.3%
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8.3%
5.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8.9%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39.0%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16.9%
3.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39.0%
对于贺利氏公司(HeraeusTenevo LLC)和现阶段未列名的其他美国公司生产的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预制棒产品适用其他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