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4讯 9月4日消息(南山)据商务部官网发布的公告,2025年3月4日,应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1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可能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
经裁定,美国光纤生产商和出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模式的方式向中国出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不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削弱了现行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构成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现行反倾销措施为: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调整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征税范围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自2025年9月4日起,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现行反倾销税税率适用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
适用反规避措施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康宁公司:37.9%;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78.2%;其他美国公司:78.2%。
自2025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税额。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措施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到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