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个别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国资委收权设衍生品“红线”,规范央企金融衍生品交易。
今后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3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对已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这是国务院国资委首次针对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正式发文进行规范。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主要是从出资人角度,要求央企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加强对央企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管。
及时报备
《通知》规定,将对央企金融衍生产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值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情况;年度终应当就全年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资委。”
《通知》还指出,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企业应当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对于持仓规模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规模规定比例、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等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备。
值得注意的是,国资委特别要求,央企集团总部应当就金融衍生业务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机构,并由集团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签字。
套期保值
金融衍生业务前期投入少、价值波动大、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
国资委对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也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央企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根据《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保持清醒认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不得盲从,防止被诱惑和误导。企业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