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经济学有一句大家都耳熟能详的警语,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挺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固然现代企业盈利的方式已经人性化不少,但利益驱动下的内幕交易,还是发人深省。
为获得利润丰厚的商业合同,UT斯达康曾花重金邀请中国一家公司高层出境旅游,并支付近700万美元帮助中国一国有通讯公司数百名雇员到夏威夷、拉斯韦加斯、纽约等美国观光胜地参加短期“培训”。美国司法部于12月31日宣布,电信设备制造商UT斯达康已经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的罚金来和解其贿赂在中国国有电信企业高管一案。
据悉,2002年到2007年,UT斯达康支付将近700万美元,帮助中国一国有通讯公司数百名雇员到夏威夷、拉斯维加斯、纽约等美国观光胜地参加短期“培训”,共计225次,平均每人花销5000美元以上,并且将旅游花销作为培训费用入账。
以“小灵通”起家的UT斯达康与运营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公司成败全都系于运营商身上。小灵通按照要求需要在2011年之前退市,运营商不断缩减小灵通投资,UT斯达康从此一蹶不振。自从2005年,UT斯达康就陷入亏损的泥潭而无法脱身,多次大规模裁员。2009年11月5日公布的UT斯达康第三季度业绩显示,公司继续亏损3460万美元,之前的第一和第二季度,分别亏损6740万美元和8430亿美元。至此,UT斯达康已经连续亏损4年之久。
很明显,此次贿赂案件让原本经营困难的UT斯达康雪上加霜。
外企在华行贿,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仅仅是在2009年,美国司法部门就陆续查处了几项在华行贿案件。但值得质疑的是,美国司法部门对UT斯达康等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的同时,国人却看不到这些跨国公司的行贿对象即中国企业受贿人员在中国受到制裁的报道。没有受贿何来行贿?一个巴掌拍不响,美国可以严厉惩罚其企业的海外行贿,那为什么中国就不能严办其企业的海外受贿?
其实以反腐败要求讲,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国,可以说,无论以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所应承担的《反腐败公约》义务要求,还是按我国相关反腐败法律规定,国家官员,利用公共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财物的行为,均属非法并应依法予以处罚的行为。所以就此法律角度看,国内的反腐败机关不仅可以通过有关国际司法协助途径获取相关案件信息与证据,而且完全应该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案展开调查,并按国内法律对涉案中方公司行为作出定性与处理。想这同样也是与每个国人利益与权利有关的社会公共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美国司法部门严惩本国行贿公司,中国企业受贿人员却难以受到制裁,甚至相关案件根本不被中国有关部门所掌握的现象,固然一定程度上与当前跨国公司进行海外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有关,像此次UT斯达康行贿中国公司人员主要是邀请中方企业人员旅游与出国“培训”,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的反商业贿赂力度尚不够大,反商业贿赂机制尚不够健全。长此以往,会使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形象都可受到严重的影响,最终使企业国际化的难度加大。
每一次外企在华行贿案曝光都会引起舆论的哗然,舆论的惊诧在于,每一起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的曝光都是由国外司法部门发布公告,然后实施法律惩处。而在行贿行为发生的中国,却惊不起一丝波澜。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必须让法律和规则发挥效力,否则它只会孳生潜规则。所以,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还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的有序公平竞争,才能使我们的企业迈出国门时被更多的国家所认可,在华行贿却“在外受罚”,这种极具讽喻意味的现状,足以发人深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