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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2008/6/18 16:42

不对称管制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

中国联通网站  

“五合三”无法改变市场现状

目前,我国四大运营商2007年财报陆续披露,中国移动的利润是另外三家总和的两倍、收入与另外三家总和持平。数据表明,中国移动在增量市场上也是遥遥领先于其它运营商。可以预计,即便在“五合三”完成之后,所谓的全业务竞争仍将存在结构性问题,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差距仍将存在甚至会不断拉大。

(1)水平市场结构性问题明显

“五合三”全业务改革之后,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同时提供固定接入和移动接入业务,市场上基础企业数量将趋于稳定,但是也不排除有实力的新进入者的情形。这时,许可证管理方面还面临外资与准入、合并以及退出等结构问题。但是,总体来看,企业数量这一结构问题基本上是尘埃落定。

不过,在企业合作方面,主要是原固网企业希望利用原移动企业的无线站址、原移动企业希望利用固网企业的本地环路等设施共享问题。因此针对网络设施共享,需要进行规范并防范共谋。

在企业竞争方面,很可能存在优势企业进行固定移动业务捆绑、固定与移动业务单元之间进行交叉补贴等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业务捆绑将会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监管者需要提前进行考虑。

(2)垂直市场竞争效率存疑

基础企业在产业链中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很可能并购或者采取其它结构性约束方法进行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结果可能影响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并进一步对劣势基础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态势。也就是说,需要引入垂直结构监管,包括进入、合并等。

在产业链的内部,由于产业链上下游其它企业的议价能力很可能相对较小,基础企业将在产业链合作中居于优势地位,从而带来滥用的风险。而在产业链的外部,竞争将是产业链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很可能是上下游之间的排他竞争,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考察,见表。

产业自然垄断特性降低竞争程度

面对上述市场结构及市场行为,如何规范电信市场运营与竞争,还需要预先解决全业务运营市场的可竞争性问题。总体来说,电信业为具有强自然垄断属性的网络型产业,只存在有限的弱可竞争性。竞争导向的电信市场监管措施,比如资源共享与结构分离,也往往以尊重产业的自然垄断经济特性为前提。电信市场这种弱可竞争性,也往往因业务网络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骨干网可竞争性相对较强,而接入网可竞争性相对较弱。

(1)电信网络具有强自然垄断属性

电信业的强自然垄断属性,主要体现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和网络外部性。其中,规模经济性表现为产业投资巨大而且一旦投入即称为“沉淀成本”;投入产出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而且边际成本呈单调递减性。如果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便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率,因此这直接导致了网络规模的经济扩张性,因为规模越大就意味着成本越低。此外,规模经济还表现为多业务经营的范围经济性。

网络外部性则表现为电信网络的用户越多,用户获得的效用及便利性也越大。例如电信网络有N个使用者,则电信网络中总的通话连接数S=N(N-1)/2,即以幂函数增长。

(2)技术发展对自然垄断属性形成冲击

应该看到,信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局部市场局部领域的自然垄断属性。这种技术的革命性影响,主要体现在实现手段的多样化、建设成本的递减性以及技术接口的标准化等方面。多样化的实现手段,包括无线蜂窝电话技术、无线宽带技术、光纤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IP技术;建设成本递减性,则体现为单用户成本或者单位业务量的成本随着时间有所下降,使得新进入者有可能采用低成本技术切入市场与在位者的既有网络竞争;而技术接口的标准化,则使得网络之间互联与接入更为便利、不同网络之间进行分工协作成为可能。

(3)骨干网、接入网存在竞争差异

简单起见,可以将电信网络划分为骨干网与接入网。其中骨干网的可竞争性相对较强、接入网的可竞争性相对较弱。由于光纤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光纤传输的单位业务量成本急剧下降,其IP化标准化封装技术也使得不同光纤网络之间连接更为便利。这对原先受到缆线成本约束较多的骨干传输而言,是一次较大的技术冲击,使得骨干传输的强自然垄断属性有所弱化;不过,这种冲击的影响也是较为有限的。因为,由于骨干传输不仅涵盖光纤缆线和器件成本,还包括一些路由、机房、人工以及上层的技术管理系统的成本费用,而这些成本费用对技术是不敏感的,并不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有显著变化。

同理,接入网络自然垄断属性也受到了新技术发展的有限冲击。比如传统的固定网络接入,目前面临着无线接入、蜂窝移动接入、广电接入以及宽带接入等的替代与挑战。不过,由于本地接入路由、机房、人工等成本费用占比更高;网络末梢性质也决定了每增加一个用户,需要增加一段物理线路连接投入。因此,本地用户接入网络规模经济属性,并没有受到新技术的有效冲击,而且用户接入的网络外部性,与技术发展无关。所以相对而言,接入网络自然垄断属性并没有弱化。

不过上述观点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错误地认为长途电话市场是可竞争的,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美国市场上长途电话业务的过度竞争,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兼并重组浪潮。涉及长途电话领域的美国兼并案,一浪高过一浪,其规模之大,势头之猛,世界电信史上都是空前的。

全业务市场的不对称监管

(1)不对称监管概况

从经济理论及各国监管实践来看,不对称监管措施主要针对市场上的SMP(显著市场势力)、ILEC(负有义务的本地运营商)以及Dominant(占优)运营商等。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结构(Structure)监管措施和行为(Conduct)监管措施两类。结构方面主要针对独占垄断和市场合并,行为方面则主要针对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优势行为。下面重点针对水平市场的问题,分析资源共享和捆绑销售行为。

(2)资源共享成为打破垄断基础

2.1资源共享的方法

基于尊重电信业自然垄断属性的前提条件,以竞争为导向的电信市场监管,往往强制要求不同企业的电信网络之间进行资源共享。全球范围来看,实行资源共享的手段较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A、互联互通。指对等网络间的连接;一般包括电话网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

B、本地用户环路的网络元素非绑定,以及共址、共列。主要对在位的负有义务的市话运营商,要求其必须向提出接入请求的任何电信运营商在技术可行的条件下,以非捆绑方式,提供非歧视的网络元素接入,其价格和条件以及质量必须公正、合理。

C、黑光纤开放。指冗余光纤资源向其它运营商开放;很多国家为非强制。

D、批发业务及转售。主要指市话运营商公平接入其它运营商所转售的业务。

E、运营商号码前选。市话运营商必须向所有提供长途电话业务的运营商,提供平等拨号条件和运营商前选条件。

F、号码携带。主要指用户转网时确保号码的可携带性。

G、3G异网漫游。要求在位者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向新进入者提供网络漫游。

2.2资源共享监管及争议

资源共享所涉及的企业之间定价结算,主要以经济成本为导向。而这种经济成本类似于网络重置成本。同时,还有零售价格的批发折扣方法等。

不过,产业经济学家对于资源共享的意见并不总是一致的。反方认为,资源共享不利于对网络建设和投入进行激励,会因不对称监管而扭曲市场机制,降低运营商投资基础设施的动力。所以在部分资源共享监管措施中,往往还附带很多条件。比如,只要求在位的运营商承担义务,而非所有的拥有该类资源的运营商都必须承担;光纤接入往往并不要求非绑定提供;号码携带服务可以向用户收费;异网漫游只限定在初期的几年内,而且新进入者网络必须达到某个覆盖率等。

2.3网络结构与功能分离

也正因为基于自然垄断属性和资源共享的关注,很多学者和监管机构主张对电信业进行所谓的结构或功能分离。该结构分离,部分地表现为“网业分离”,即网络和业务之间结构分离;或者表现为瓶颈网络分离,比如将接入网络和业务分离出来;或者表现为将网络进行地域拆分。比较著名的例子有两个,一个是美国AT&T长市拆分,另一个是英国电信BT接入网络独立运营。

1984年AT&T拆分是美国电信业甚至是全球电信业监管与发展的分水岭。拆分之前的AT&T几乎垄断了美国的州内、州际和国际电话业务。当时,基于长途电话与本地电话在垄断特征上的不同,美国司法部对AT&T的拆分采取了长途和本地业务相分离的方式,分拆出了专做长途业务的新AT&T公司和七个区域性的本地贝尔电话公司。

结构拆分之后,长途电话业务竞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反观本地电话市场,分拆对垄断并没有很大的效果。1995年,美国99%的本地电话市场为地方贝尔公司占据。甚至在1996年美国《电信法》允许长途电话公司进入本地电话市场后,本地电话市场的竞争格局也没有根本改观。从侧面来看,AT&T结构分拆导致了基于本地电话市场与资源共享的长话市场的充分竞争。

2005年7月,英国电信监管机构OFCOM调查认为英国固定市场存在接入瓶颈,BT本地批发接入业务和馈线业务存在重要市场影响力。OFCOM认为,由于技术的演化,固定零售业务市场可以形成充分竞争,但是固定接入市场仍将持续存在经济瓶颈;而新进入者建设基础设施是不经济的,竞争还需要依靠BT提供批发与接入。因此,OFCOM发布通知建议BT提交义务承诺保证,否则将向英国竞争委员会提交仲裁报告。

BT回复认为,可以对OFCOM所提问题提交承诺以替代仲裁报告。BT承诺的内容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将BT本地接入网络分离出来,成立OPENREACH公司,并且对所有的接入公司实行平等接入。BT认为,OFCOM应该在BT所做承诺之后,放松对其它市场例如零售市场的管制。

2005年9月OFCOM接受了BT承诺。根据OFCOM要求,2006年1月BT成立了新接入网络运营公司OPENREACH。OPENREACH的CEO直接向BT的CEO负责,其董事会成员由BT、政府和其它企业人员共同组成;OPENREACH与BT零售部门实施运营分离、系统分离、资产分离和财务分离。根据拆分要求,OPENREACH必须为所有接入者,包括BT的零售部门,以相同的产品和服务、相同的价格和合同条款、相同的质量、相同的系统和程序以及相同的信息,提供相同的服务;OPENREACH行为受OFCOM和平等接入委员会(EAB)监督。

部分学者认为,该类结构分离是一种针对显著市场势力SMP的功能拆分,即在允许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接入网络与业务以及其它零售网络与业务进行运营分离,避免对新进入者造成不公平的歧视。这种结构分离,遭到了大部分欧盟成员国运营商的反对。反方认为该机制将减少在运营商在网络升级、客户服务和新光纤网络方面的投资,不符合欧洲利益。

不过单就目前来看,欧盟新监管框架在该功能分离方面将有比较大的突破,结构与功能分离已成为不对称监管的重要工具。

(3)捆绑销售行为及监管

3.1捆绑销售行为

捆绑销售(搭售,Tying),指消费者如果需要从某个供应商获得产品A(搭售品或者捆绑产品),必须同时购买产品B(被搭售品)。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捆绑销售,仅仅指强迫性的。

一般来说,不妨碍消费者对单一产品购买的(广义)捆绑销售,可以选择购买单一产品,也可以购买捆绑产品组合,这不是反垄断和电信监管所探讨的捆绑销售。不过,监管者这时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是掠夺性定价或者交叉补贴行为。

3.2针对捆绑销售行为的监管

监管者需要将捆绑销售与促销区别开来。促销是卖家通过将新产品与已有的产品捆绑销售来促进新产品的销售。该组合销售可能是增加一种新的选择方式,也可能是带有强迫性质,但是新产品的定价一定要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是暂时性的。如果该强迫性捆绑的促销时间较长,则需要从捆绑销售角度进行分析。针对捆绑销售的监管流程如图。

不对称管制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

图 捆绑销售的监管流程

不过,即便是带有强迫性质的捆绑销售,对于立足于维护竞争和促进经济效率来说,强迫性不足以构成市场监管的理由。企业进行捆绑销售出于多种动机,而基于不同的动机的捆绑销售,对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影响也不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不仅如此,有观点认为,非充分竞争产品往往借助捆绑销售进行价格歧视,以实现原有非充分竞争的利润;但是被捆绑销售产品一般不会增加非充分竞争(捆绑销售)产品的利润;甚至很难增加新的垄断利润有可能还会减少原有的利润,因为提高被捆绑产品的价格,更容易导致捆绑产品市场的损失。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即便能够证明被捆绑产品的价格上升会导致捆绑产品的销售下降,也不必然意味着捆绑行为不能影响市场效率。实际上捆绑行为还可能制订中间的利润最大化价格:因为存在信息成本和转换成本,该价格可以使得被捆绑产品所增加的利润超过因捆绑产品下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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