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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数字电视发展政策的思考

http://www.c114.net ( 2009/1/20 15:45 )

        事实上,早在1995年中央就提出“网台分离”相关要求。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要求广电系统组建企业化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到2000年6月,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实行有线无线播出机构合并,全国的有线电视台实现“台网分离”运作,有线电视台的节目制作部分合并到无线电视台,网络部分组建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企业化运营,可以说,那时候起“网台分离”已经实现。

那么,为什么多年以后国家又提出“网台分离”呢?依笔者之见,也许是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可能涉及到广播电视总体体制。目前,全国的广播电视体制依然实行以系统为主的模式,对台、网的“管”、“办”都在广电系统内,特别是地市以下基本实行局、台、网“三位一体”的运行管理体制,政府职能、宣传事业、网络产业统筹运行,使外界感到广电台、网一体化运行的体制与产业发展距离较远,既是垄断的又是神秘的。所以,以“网台分离”为切入点推进广播电视特别是数字电视产业运营体制改革。这是可以理解的。二是可能涉及对“三网融合”业务政策的理解。有些部门一直强调,广电应该实行“台网分离”,就是有线电视网络只管传输,台只办节目,节目应该由社会网络运营商共享。看似这种要求很合理,但实际是对业务政策理解的误区。如果广电网络实行“网台分离”只开展传输业务的话,那么其他网络运营商开展网络电视IP电视等业务的要求,岂不是在寻求新的“网台合一”吗?这是个悖论性的命题。就这个意义上看,“网台分离”的要求又是不可理解的。

所以,不能简单而僵化地提“网台分离”,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广播电视大的体制,涉及“三网融合”业务大的政策,要贯彻落实“一号文件”中“网台分离”要求,需要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3“非对称开放”——新政的亮点?

“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对此,在实际执行落实的过程中,理解上的歧议最大。许多业界人士和新闻媒体记者在最初都把“一号文件”中的这一条,作为电信与广电“对等开放”的政策来理解和报道的,对业界和社会造成了一些误解,形成了一些误导,也产生了一些歧义。

如果仔细阅读、理解、品味这段文件的措辞用语,是不会产生“对等开放”误解和误导的。首先,有两个“前提”,一是“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一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其次,有一个“鼓励”,一个“支持”,即:一是“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一是“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这里说的再明白不过了,那就是:允许广电机构利用通信网开展的是“数字电视服务”和“电信增值业务”,重点强调的是“服务”和“业务”;允许电信企业开展的是“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机接收端数字化改造”,重点突出的是“网络建设”和“终端改造”,不涉及“服务”和“业务”。事实上,国有电信企业参与网络建设和终端改造应该没有禁止性规定,杭州、扬州的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早有电信企业参与了,而对广电机构开展电信增值业务是有过明文规定禁止的。

所以,从“一号文件”精准的措辞表述中,对业务开放政策理解为“非对称开放”,比之理解为“对等开放”可能更接近文件政策的本意。这也许是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新政策的亮点之一。

作者:沈向军   来源:广播电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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