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报道,今年中央电视台的3·15晚会对山东省内移动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进行了曝光。此外,移动公司还出售用户信息给垃圾短信群发公司。央视记者暗访发现,济南移动公司将用户信息出售给“代理商”,并让有发送垃圾短信需求的客户通过该公司发送垃圾短信。据移动公司“合作伙伴”介绍,所有的信息资料都来自移动公司,通常是直接“购买”。
移动公司如此行为让广大用户“胆战心惊”,用户平时填写的相关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卖给别家企业,山东移动等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具存违法?法律方面应该如何杜绝垃圾短信产生?用户应该如何应对自己信息被作为商业信息贩卖的事实?针对此类问题,记者就此用户关心的问题采访了著名法律界人士赵占领先生。
记者:从法律角度讲,您怎么看待山东移动贩卖用户信息这件事?
赵占领:手机用户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山东移动自己发送垃圾短信本身就侵犯了手机用户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把自己掌握的手机用户信息卖出去或者代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其行为是更严重的侵权,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您认为山东移动出现这一情况的根源是什么?
赵占领:我觉得导致这种情况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巨大,加上移动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格,甚至纵容、鼓励了这种行为。同时目前法律上对垃圾短信的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法律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是依据《民法通则》采取的一种间接保护,力度不够。另外,对于用户个人来讲,想证明移动公司存在泄露私人信息也是非常困难的。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山东移动的这种行为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
记者:您如何看待山东移动出售客户资源这一件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赵占领:刑法修正案确实直接涉及到这个问题,而且也已经生效,理论上来讲可以依据该修正案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关键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何谓“情节严重”?依据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是非法所得额的大小,或者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果以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为标准,这个具体数量标准又如何确定?如果没有这些具体的操作标准,司法机关难以直接操作。因此,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急需最高司法机关做出司法解释。
记者:您认为垃圾短信应该怎么界定?应该怎么从法律上给予杜绝?
赵占领: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12321举报中心的界定,国内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四大类:第一类:是“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发送号码多为手机号码;第二类:是“欺诈型”,此类短信多是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号码;第三类: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第四类: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入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
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除了在民法上明确隐私权的范畴之外,还需要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另外从广告法的角度而言,报刊、电视广告都要经过审查,不通过审查是不能刊登的,短信广告真伪更难辨别,出了问题也难以取证,因此这一块要么严格禁止,要么设置准入资质,加大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