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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8 07:20

消费者状告铁通消费歧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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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状告铁通公司对外地户籍人员存在消费歧视。昨天,记者获悉,铁通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虽存在瑕疵,但尚不构成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程度。

陈律师在诉讼中称,今年2月28日,他向铁通公司申请固定电话服务业务,并要求通过银行划拨缴纳电话费。但铁通公司称依公司规定,由于陈律师是外地户籍,采用银行划拨方式必须先支付500元押金。无奈,陈律师将500元押金和装机费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

陈律师认为,电信公司的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全国外地户籍公民的歧视。起诉要求铁通公司向其书面道歉并一次返还押金500元,同时赔偿因参加诉讼及将来申请执行的误工费500元。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向原告收取的500元是华侨城营业点项目代理商的员工,因其不了解工作流程,才误将该款作为预付款收取。依照公司规定,面向北京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客户采用相同的业务流程。由于被告公司每月都会与代理商进行核算,因此同意先行退还原告500元,同时考虑到因失误给原告造成的不便,现同意支付原告误工费500元,但被告公司未对外地户籍人员存在消费歧视,因此不同意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人民币500元,同时支付原告误工费人民币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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