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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4 10:25

“流量清零”案败诉之后

中国信息产业网  李利利

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争议历来都是热门话题,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应用非常快速便捷的当前,鸡毛蒜皮的事情都会引来一片哗然。这时大家都清楚地知道立场和站位这两个词的重要性,往往会习惯性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帮着呐喊,整齐划一地将矛头指向商家。这似乎已成为一种惯性,如果谁不按照这种惯例行事的话,就跟违背或者背叛了什么似的,会同样面临受到指责甚至言语攻击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冷静与理性思考就显得特别珍贵。2013年8月,湖南长沙的消费者刘某向当地法院起诉长沙移动,原因是他选择了一个20元包150M的上网流量包之后,在8月1日发现自己在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未使用的92M流量被清零,便以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引来众人围观,迅速成了当时的热点事件。正如前文所述,人们已经习惯性地指责运营商月底清零的行为是“霸王条款”……

这个热点事件在最近终于告一段落,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消费者刘某败诉。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未用完流量包是自行放弃了可行使的权利,被告未损害其财产权。

然而,这件事情远没有结束,这不光是因为原告提出了上诉,更是因为这件事足以引起诸多的思考。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消费者刘某的维权方式与方法。一般情况下,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要么选择沉默,要么选择维权。维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有选择到诸如营业厅等场所进行声讨或骂街甚至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的,也有选择拿着高音喇叭拉着横幅到营业厅闹的,也有选择到网上发帖的等等,可谓方式五花八门,途径多种多样。而刘某选择的是一种最为理性也最值得称赞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不管诉讼的结果如何,这种强烈的法治意识和妥当的维权方式是值得广大消费者学习和借鉴的。在诸多保护权益的方式中,这种方式无疑是最为稳妥与最为理性的。

接下来再看争议的焦点。原告主张自己花钱买了上网流量后,流量就成为自己的财产,根据物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被告的清零侵犯了自己财产权,被告应当恢复流量或现金补偿。而被告则主张,刘某购买的不是作为“物”的商品,而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是带有附加条件和限制的。也正是因为有了附加条件,才存在更优惠的情况。纵观整个案件的内容,集中在流量是“物”还是服务上了。法院认定,流量并非物而是一种服务,因此不存在侵犯财产权的情况。

至于刘某主张的侵犯知情权等,法院从业务协议、交易习惯、营业员的说明等多方面判断,原告应当知道包月流量是有时间条件的。因此不存在侵权情况,也不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

这无疑给消费者和运营商都有所启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择服务时和签订业务协议之前,要先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在了解清楚的基础上再做出选择并签字。特别是消费者在面对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之为“霸王条款”的格式协议时,更要仔细慎重,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当场提出或拒签。而签订了协议之后,再来反悔说自己不知情的话,这种说法就不好主张也难以取证。也应当注意交易习惯,比如包月流量在月底清零就是国际运营商最常用的方式,这也是一种交易习惯。同时,消费者还要留意自己所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时间期限,短信或者口头的到期提醒等。错过一些重要信息后,就会存在造成损失的危险。

对于运营商而言,则要优化流量经营的方式方法。这集中体现在明确告知客户各项业务到期的方式方法上。流量业务不像话务业务,消费者能够感受到自己的消费情况,流量业务的特征是更具隐蔽性,消费者手机聊天或发图片或看视频时,流量就会产生,而且流量的大小与网络的状况以及所打开的网页所点击的视频的情况有所关联。这不像话费一样,确定资费之后消费了多少就能轻而易举地掌握。因此运营商应当研究出一种更加适合流量业务提醒的方式,包括从业务咨询、办理、提醒以及结算等全流程的提醒。特别是在当前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流量爆炸式增长的情况下,围绕流量业务的套餐设计、营销方式等作业都需要不断地优化和更新,以使自身的业务管理与快速增长的趋势相融合,与流量业务的消费特征相适应,与消费者对流量业务的要求相搭配。

最后,当消费者觉得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时,当消费者总是觉得资费太贵时,行业监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向大家做出解释与说明。解释现行的资费政策是经过审核和备案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什么并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同时,分类或分专题向大家普及常见的业务知识、解答常见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就是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相互理解的纽带。有了这条纽带,沟通就能变得更加畅通,消费者的消费就会更加清楚明白,而运营商也会少一些被误解和夸大的委屈。

4G高速网络和移动互联时代里,流量消费定然会成为主流并增长势头强劲,而与之相对应的消费者与运营商之间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当新的争议出现时,我们更需要一种法治的思维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思维,理性、冷静,用事实与证据说话。这样才真正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才能共享“流量为王”时期所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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