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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3 11:17

江苏一小伙盗用3400G流量被判刑3年2个月

中国江苏网  

今年25岁的广东小伙林某,利用他人提供的徐州某通信公司员工账号进入该公司网络后台,利用抓包软件擅自修改权限,开通免费流量套餐自行使用,2年间盗用疯狂盗用3400G流量。8月1日下午,徐州市泉山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林某因犯盗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经审查,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林某(户籍地广东)通过朱某(另案处理)提供的徐州某通信公司代理商的工号进入该公司网络后台,利用抓包软件,新建该公司员工工号并获取修改套餐的权限。随后,被告人林某通过该工号非法将其在网上购买的4张联通手机卡授予每月300G免费流量套餐。被告人林某将两张手机卡留给自己使用,将另两张手机卡分别交给其哥哥和女友使用。截至2016年8月,4张手机卡共使用流量3416.52G,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被告人林某于2016年8月17日被抓获归案,并已退赔该公司17.9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休庭期间,面对媒体的采访,林某告诉记者2014年初在网上发现一个技术贴,曝光了某通信公司的系统漏洞。出于好奇,自己在网上找到曾是某通信公司代理商的朱某,对方为其提供了一个账号密码。通过这个账号密码,林某登录该通信公司的后台,修改权限并授予自己的4张手机卡每月300G免费流量套餐。“当时才毕业刚踏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起了贪念,现在非常后悔。”林某说。

庭审最后,本案的主审法官泉山法院副院长陈思田认为,信息时代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海量信息,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和电讯等信息技术等实施犯罪。盗窃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现实中实实在在的有形财物,可是现实中许多的无形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上网账号、电信号码等均具有财产性质,这些具有财产性质的无形物,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相关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本案被告利用其掌握的网络技术登录某通信公司网站,在该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变更相关电信码号的业务资费标准,获取免费使用资格,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又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犯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对于想象竞合犯则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即哪个罪重定哪个罪,而被告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法定刑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刑重,故对被告应当以盗窃罪定罪科刑。透过本案我们也要告诫社会公众任何时候不要有贪利之心,“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大家都懂,但更要管住自己,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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