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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 08:16

两会专访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信科集团副总经理余少华: 维护隐私保护和数据使用平衡刻不容缓

人民邮电报  林婧

过去一年中,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层面取得重要进步,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信科集团副总经理余少华表示:“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然而现实情况下,网络空间、自媒体等涉及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事件仍旧常常见诸报端:疫情中的“成都女孩”“沈阳确诊病例尹某某”“小果庄大货车司机”等,他们在意外感染新冠病毒后,还因个人信息外泄而遭到二次伤害,有的几乎精神崩溃。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不仅如此,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基于对个人信息的深度分析与共享已是大势所趋。”余少华表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保障,更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大数据时代,如何在维护个人隐私和数据使用之间保持平衡,已成为不容忽视、刻不容缓的法律、伦理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个人隐私和疫情防控之间的平衡更为重要。2020年1月25日,7000多名武汉返乡人员信息遭到泄露;4月13日,胶州市民的微信群里出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信息,内容总共涉及6000余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还有全民热搜的“成都女孩”在确诊了新冠肺炎后,她的行动轨迹被详细通报至公众,铺天盖地的指责与谩骂接踵而来;沈阳确诊病例67岁尹某某个人信息被泄露,其家属发文称每天都能接到上百个陌生的电话和短信,情绪接近崩溃;石家庄市藁城区小果庄大货车司机感染新冠病毒,个人隐私外泄,大货车司机表示“相比病毒,我更怕泄露个人隐私,丢掉工作”……

“疫情是对人性的大考,也是对制度的大考。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信息、病例传播信息有知情权,但慎重对待个人信息以及背后的人格尊严,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维护法律权利的重要体现。”余少华表示,“流行病学调查中及时披露信息的做法,毋庸置疑,主要目的是为了疫情防控,追溯密切接触者,然而为了追溯密切接触者,只需公开必要信息即可,没有必要增加过多的个人信息。”

除此之外,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深度分析与共享,绝对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隐私已经没有可能。“霍金认为,强大的人工智能崛起,要么是人类历史上最好的事,要么是最糟的。”余少华表示,“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和数据隐私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标准、立法、技术形成合力

慎重对待个人信息以及背后的人格尊严,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维护法律权利的重要体现。“我们既要加强公民的隐私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还要在立法、技术创新上进一步加强。”对此,余少华提出了三点建议。

余少华建议,制定公共卫生等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标准。“根据公共卫生等重大事件实际情况,制定个人信息面向公众披露标准化制度,限定哪些必须公开的,哪些适度公开,哪些不能公开,从而形成标准化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流程,避免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他解释说,“同时应遵循四个原则,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必要原则和维持信息安全原则。”

余少华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法规制定落地, 同时在立法、司法、监管共同发力,构建全方位个人信息保护格局。“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先已进入实质阶段,但这部法律已经历了17个春秋,有必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他介绍说,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是个人信息领域最为全面最为集中的法律规范,被称之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里程碑”。“同时,随着国家、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趋向明晰,需要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的防火墙。”余少华表示。

余少华建议,研究技术创新的支持政策,鼓励信息数据安全技术创新。支持采用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数据隐私,融合安全多方计算、区块链等敏感数据隐私处理技术,保障数据授权隐私化使用,达成隐私数据“可用不可见”,用技术手段实现数据价值发挥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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